洗錢罪證據(jù)不足
1.遼寧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遼0281刑初624號
裁判觀點: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王某麗犯洗錢罪的意見(被告人王某麗為掩飾、隱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轉賬方式轉移資金,其行為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經查,公訴機關并未就該意見提出明確的指控事實,且根據(jù)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認定王某麗構成洗錢罪,所以公訴機關指控王某麗犯洗錢罪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對辯護人張巖俊提出的王某麗不構成洗錢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2.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2021)遼0102刑初1160號
裁判觀點:關于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沈某蘭犯洗錢罪的指控,以及被告人沈某蘭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沈某蘭的行為不構成洗錢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結合被告人沈某蘭、崔凱的供述,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被告人沈某蘭在販賣、運輸毒品后產生掩蓋、洗白所獲毒資的主觀犯意,亦無法證實被告人具有掩蓋、洗白毒資的行為,其后續(xù)的資金提現(xiàn)、再次購買毒品、購買車輛登記于同案犯名下、支付同案犯報酬等行為,不符合洗錢罪的犯罪構成。故關于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沈某蘭犯洗錢罪的指控,因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