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聽取意見”,在《征用土地公告辦法》中被“聽證會”、“聽證”所替代,應該說這是國土資源部在立法上的一個不小進步。因為,在當下法律語境中,“聽證會”、“聽證”是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聽取意見的方式,它更加有利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表達自己的意見,前者如《行政許可法》,后者如《行政處罰法》。除了“聽證會”、“聽證”之外,“聽取意見”還包括其他方式,學理上稱之為“非正式聽證”,如通過電話、信件、甚至電子郵件的方式,只要給當事人一個陳述意見的機會,就滿足了“非正式聽證”的基本要求。
要求征收機關聽取被征用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意見,顯然并非聽證制度的最終目的,因為如果征收機關僅僅到場聽聽意見,而不作任何回應,那么聽證目的是無法達到的?!奥犎∫庖姟钡谋U闲詸C制是說明理由之義務,否則“聽取意見”必然流于形式,聽證“過程”就有可能質變?yōu)椤斑^場”。在這個問題上,許多有立法權的機關往往缺少應有的警惕性,并在增設程序性制度上加以預防。比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并沒有對此作出某些預防性的規(guī)定,倒是《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要求主持“聽取意見”的機關在上報審批時,應當附“意見及采納情況”。 雖然這是面向它的上一級機關而不是被征用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理由說明,但相對于“不說明理由”而言,似乎也是一種進步。當然,這個問題可能需要在更高層面上的立法才能獲得解決,如“行政程序法”,其他諸如不說明理由以及不完整說明理由與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有效之間的關系,也必須加以明確。
與此相關的一個問題是,為了保證被征用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發(fā)表的意見具有實質性效果,必須確保他們了解、掌握與案件有關的所有信息,除非這些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因為,“從行政程序角度看,當事人的參與,既可以要求‘看’—查閱文件資料和證據(jù),也可以要求‘聽’—闡述其利益或事實?!?200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如行政機關能得以遵守,并盡可能主動公開相關的政府信息,那么這里所提出的問題可能產(chǎn)生的矛盾,將會得到緩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