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的批復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70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
關于如何理解《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的批復
(199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0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5號)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晉高法[1996]148號關于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如何理解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的規(guī)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chǎn)保全后,申請人起訴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訴前財產(chǎn)保全的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的,應當依法受理;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及時將采取訴前財產(chǎn)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受訴人民法院。
此復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
關于如何理解《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的批復
(199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0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5號)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晉高法[1996]148號關于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如何理解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的規(guī)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chǎn)保全后,申請人起訴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訴前財產(chǎn)保全的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的,應當依法受理;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及時將采取訴前財產(chǎn)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受訴人民法院。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