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應當在報紙、期刊刊登該作品時附帶聲明。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刊已發(fā)表作品的行為。轉載未注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刊已發(fā)表作品的行為。轉載未注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