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律師利用媒體、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的宣傳的怎么處罰?
蘇義飛律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設區(qū)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停止執(zhí)業(yè)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一)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p>
2、《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律師有下列行為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六)利用媒體、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的宣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