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認罪認罰制度作為一項重要制度近年來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得以適用和完善。自2016年試點、2018年立法確認到2019年指導意見發(fā)布,該制度已深刻影響了刑事案件的辦理模式。如何正確理解和運用認罪認罰制度,直接關系到罪責的承擔。本文將從當事人和辯方角度,剖析認罪認罰制度的關鍵要點。
一、認罪認罰的訴訟階段
認罪認罰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過程,每個訴訟階段都可以表示認罪認罰,但每個階段的實質意義又存在著差別。
偵查階段,認罪認罰不涉及量刑,因此主要體現(xiàn)的是認罪悔罪態(tài)度。
審查起訴階段,這是認罪認罰適用的核心階段,當事人需要慎重考慮,是否簽署具結書、如何協(xié)商,直接關系到自身的刑事責任承擔。
審判階段,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會將認罪認罰具結書移送至法院,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法院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因此,除非存在明顯不當,法院通常會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二、認罪認罰的適用率
根據(jù)檢察機關公布的辦案數(shù)據(jù):2023年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結人數(shù)占同期審結人數(shù)的90%以上;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法院采納人數(shù)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議數(shù)的97.5%。2024年檢察機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86.9%,認罪認罰案件一審服判率96.9%。高適用率意味著當事人需更謹慎對待,避免因草率簽署而喪失辯護空間。
三、簽署具結書前的考量
1.認為自己無罪:即沒有客觀犯罪行為或者主觀無故意、過失,此種情況認罪認罰具結書不簽。
2.認罪,但對刑期有異議:由于認罪認罰是一種協(xié)商制度,不論檢察官意見如何,可綜合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認罪認罰從寬幅度等對刑期提出意見,以期爭取到更輕的量刑。辯方要提前對該事實和罪名可能判處的刑期有一定了解和把握,如通過計算刑期和檢索案例,做到心中有數(shù)。
3.認罪,但不認罪名:此種情況要結合量刑來看,如果對量刑無異議,對罪名有異議,罪名輕重相仿,綜合評估可以考慮簽署。
四、認罪認罰的量刑協(xié)商
這項制度核心環(huán)節(jié)在檢察機關,沒有認罪認罰制度時,檢察機關可以對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議,法院可采納可不采納。而認罪認罰制度下,具結書上的量刑建議產(chǎn)生了決定最終刑罰的效果。那么,如此重要的量刑建議,能否協(xié)商?前文也已提及,答案是肯定的,量刑建議是控辯雙方協(xié)商合意的結果。這個過程中,辯方應充分把握時機,結合案件事實、量刑情節(jié)與承辦檢察官進行溝通,爭取到更大的從寬幅度。
協(xié)商時,有一點需要注意,即如果適用緩刑,要寫在具結書上,檢察官口頭承諾“法院如果判緩刑,檢察機關不會有意見”,沒有效力?!度嗣駲z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建議適用緩刑的,應當明確提出。
五、具結書簽署的后果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因此,在檢察機關認罪認罰的后果清晰可見,檢察機關的建議在無明顯不當時,法院基本上就按照建議來判。
六、具結書簽署后的反悔風險
具結書簽過后,有權反悔,但是要承擔反悔的不利后果。反悔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情形是庭審中,被告人表示不認罪認罰。此種情形下,根據(jù)《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檢察院撤回從寬建議,并建議法院在量刑時考慮相應情況。而從寬建議撤回后,法院結合之前認罪認罰具結書的量刑建議,往往予以加重處罰。第二種情形,一審判決后,被告人上訴。根據(jù)《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致從寬量刑明顯不當?shù)?,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由于抗訴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二審面臨加刑風險。
認罪認罰制度,適用得當可最大限度從寬處罰,適用不當則可能喪失辯護機會,因此當事人和辯方應謹慎對待,在認罪前提下,爭取運用該制度獲取最大幅度的從寬處理。
作者簡介:
李曉穎律師,京衡合肥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副主任,曾有九年檢察工作經(jīng)歷,前員額檢察官、公訴人。擅長領域:刑事辯護、刑民交叉、合同糾紛。聯(lián)系方式:18726985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