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辯護人:韋志聰律師,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刑事部成員
罪名: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
公訴機關:福建省福清市檢察院
被告人:C某
案情簡介:
Z某某在2021年7月份的時候在網(wǎng)上認識一個網(wǎng)友,然后通過“蝙蝠”軟件聯(lián)系,告知其可以幫助自己轉賬,然后按照轉賬流水的0.8%給予辛苦費,后Z某某為他人詐騙提供多張銀行卡,共計轉賬流水近四十萬。后經(jīng)被害人報案被抓獲,2021年11月5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辯護經(jīng)過:
Z某被抓后,其家屬第一時間委托會見。通過會見,了解到Z某涉嫌的罪名、作案方式、案發(fā)情節(jié)、獲利情況等。辯護人會見后,認為Z某得涉案行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遂與辦案機關溝通并提交取保候審申請。目前全國“斷卡行動”進行,各地打擊力度不同,也導致取保候審未能成功;2021年12月2日,辯護人再次向檢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意見書的意見,最終被采納,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Z某得以成功取保。
2022年1月6日,案件移送至福清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辯護人多次跟承辦人提交辯護意見,認為Z某:一、Z某涉案金額雖超過20萬,但辦案機關查證屬實有被害人報案的金額僅13509,且獲利3600元,在偵查階段退回全部違法所得,在其沒有詐騙的情況下仍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該情節(jié)能充分體現(xiàn)Z某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情節(jié)顯著輕微;二、根據(jù)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幫助信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解釋,辯護人認為Z某規(guī)定標準的5倍以上,也未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建議不起訴。
三、辦案結果
經(jīng)過辯護人的辯護,Z某被刑事拘留20多天后,被取保候審;一個月內多次與承辦人溝通,承辦人向院匯報,最終檢方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并解除強制措施。
附注:
無罪在不同階段稱謂不一樣: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叫撤銷案件、公訴機關(檢察院)叫不起訴、法院叫判決無罪。因為案件在到法院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經(jīng)過辯護認為是無犯罪事實或不構成犯罪,則是撤銷案件或不起訴,類似于案件到了審判階段法院判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