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鵬、袁陽律師承辦省紀委監(jiān)委交辦受賄案獲緩刑
【關鍵詞】
受賄罪、共同犯罪、受賄金額57.6萬元、前置性辯護、財產辯護、緩刑
【承辦律師】
吳鵬,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刑事業(yè)務中心職務犯罪辯護部主任
袁陽,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某地監(jiān)察機關對H留置四個半月后,以H構成受賄罪將其移送審查起訴,并要求其退繳違紀違法款合計110余萬元,其中受賄所得57.6余萬元,違紀款50余萬元。
【辦案經過】
吳鵬、袁陽律師接受其家屬委托后,第一時間趕赴看守所會見,并迅速閱卷了解案情。經初步研判,承辦律師認為,調查機關在留置階段忽視了H曾提供了勞務這一關鍵要素,需要針對這一要素進行補強,進而獲取H某罪輕甚至無罪的證據。若經過補證,有證據能夠證明H所獲的報酬主要來源于其勞務而非其職務便利,本案則無罪,即便在案證據不能證實H所獲的報酬主要來源于其勞務而非其職務便利,辯護律師也能通過還原其在獲取報酬過程中的勞務、風險等因素,最大限度為H爭取量刑的從寬。隨后,承辦律師初步制定了“主動出擊、調查取證、針鋒相對、靈活機動”的辯護策略,針對所發(fā)現的調查漏洞,進行了大規(guī)模的調查取證,并指導家屬搜集相關書證及電子證據。經初步調查取證后,承辦律師根據調取的證據,進行了詳細的論證,并第一時間向主辦檢察官就本案的定性闡述辯護意見,并提交了能夠證明H提供了相應勞務的證據,后調查機關針對辯護意見進行了補充調查。兩位律師在對補充案卷閱卷,并結合自行調查取證發(fā)現,H所提供的勞務并不足以與其所獲得的收益相匹配,即H某所獲得的收益主要還是來源于職務的便利,但補證的相關證據足以體現出H具有相應的量刑從寬情節(jié),應當從寬處理。經與檢察機關及審判機關的多次溝通,相關部門均采納辯護律師意見,監(jiān)察機關對H某50余萬元的違紀款也不再予以認定。
【辦案結果】
9月30日,H受賄罪一審宣判,在檢察機關未出具體量刑建議的前提下,法院認定H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
【辦案心得】
在監(jiān)察中心主義的大背景下,辯護人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需要結合此類案件本身的特點扎實開展辯護工作。在辦理本案過程中,兩位律師通過積極主動進行調查取證,迫使調查機關對相關細節(jié)進行了補充調查還原了部分對H有利的案件事實,同時通過前置性辯護,在與監(jiān)察機關進行充分的溝通、協商后,為當事人爭取到政策上的從寬,不僅獲取了緩刑,還壓縮了緩刑考驗期,并將罰金刑壓到了起算點,違紀金額50余萬元也不再予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