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某公司訴某智能裝備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基于侵害技術秘密主張專利權權屬案件的審理思路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3-2-160-067
關鍵詞
民事/專利權權屬/請求權基礎/技術秘密/證明責任/實質相同/有機會獲取
基本案情
荷蘭某公司訴稱:其在先研發(fā)完成了“帶束鼓垂直及水平橫向移動貼合物料系統(tǒng)”與“輸送帶束層的輔助定向滾輪機構”應用于其輪胎成型機并將上述技術作為技術秘密保護,而某智能裝備公司將荷蘭某公司的上述在先涉密技術申請為三項專利并獲授權,侵害了荷蘭某公司的技術秘密,所涉的專利為專利號為201410624213.*、名稱為“一種胎面組件上料系統(tǒng)”的發(fā)明專利,專利號為201610332841.*、名稱為“輸送帶束層的輔助定向裝置”的發(fā)明專利,以及專利號為201620457270.*、名稱為“輸送帶束層的輔助定向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故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三案訴訟,請求判令:上述三項專利權歸荷蘭某公司所有。
某智能裝備公司辯稱:荷蘭某公司主張的在先涉密技術不構成技術秘密,涉案專利由某智能裝備公司獨立研發(fā)完成,涉案專利權應當歸其所有。
法院經審理查明:荷蘭某公司與某智能裝備公司均是輪胎成型機的制造商,兩公司的輪胎成型機均銷售給相應輪胎制造企業(yè)。早在某智能裝備公司申請并獲授權的三項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之前,荷蘭某公司研發(fā)完成了其主張的上述在先涉密技術并應用于其制造的輪胎成型機上。荷蘭某公司將承載有其在先涉密技術的輪胎成型機銷售給客戶時對其客戶提出了明確的保密要求。某智能裝備公司在成立一年后聘請的兩位員工均曾在荷蘭某公司的客戶處有十年以上、二十年左右的任職經歷且工作內容均與成型機設備、生產相關,該兩名員工入職某智能裝備公司后亦參與三項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相關的項目研究。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8)蘇05民初1297號、(2018)蘇05民初1295號、(2018)蘇05民初1296號民事判決:駁回荷蘭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荷蘭某公司以一審法院對證明責任分配不當,且荷蘭某公司已證明涉案專利技術方案與其在先涉密技術實質相同,某智能裝備公司具有接觸該在先涉密技術的可能性并已實際接觸等為由,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14日分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661號、902號、1003號民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涉案專利權歸荷蘭某公司所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荷蘭某公司主張的在先技術構成技術秘密,且其已證明某智能裝備公司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具有接觸該在先涉密技術的機會和渠道、涉案專利技術方案與該在先涉密技術實質相同且該在先涉密技術已構成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此情況下,某智能裝備公司雖主張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由其獨立研發(fā),但提交的所謂研發(fā)證據(jù)僅有研究結論,缺少能夠體現(xiàn)研發(fā)實質內容的過程性技術資料,不足以體現(xiàn)一項技術方案的完整研發(fā)過程,并不足以證明其獨立研發(fā)的主張,更不足以證明其對涉案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chuàng)造性貢獻,故某智能裝備公司關于其對涉案專利依法享有權利的抗辯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據(jù)此,根據(jù)雙方的舉證及查明的事實,可以對某智能裝備公司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了荷蘭某公司的在先涉密技術進而申請涉案專利并獲授權的事實作出認定。因此,三案所涉專利權應歸荷蘭某公司所有。
裁判要旨
技術秘密權利人以侵害技術秘密作為請求權基礎,主張有關專利權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審查專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權利人主張的技術秘密或者專利技術是否使用了該技術秘密,以及技術秘密是否構成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判斷涉案專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技術秘密時,當技術秘密權利人提供證據(jù)證明專利文件披露的技術方案與其主張的技術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且被訴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前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技術秘密權利人的技術秘密的,一般可推定被訴專利權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了該技術秘密并予以披露的事實成立。如被訴專利權人主張其自行研發(fā)完成了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或者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有正當來源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4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條(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yè)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條
一審: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5民初1297號(2019年12月26日)、(2018)蘇05民初1295號(2019年12月26日)、(2018)蘇05民初1296號判決(2019年12月26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661號(2022年12月13日)、(2020)最高法知民終902號(2022年12月14日)、(2020)最高法知民終1003號判決(2022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