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華訴陳某賢、劉某坤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債務形成后離婚協(xié)議約定房屋歸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強制執(zhí)行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8-2-471-009
關鍵詞
民事/執(zhí)行異議之訴/離婚協(xié)議/排除執(zhí)行
基本案情
劉某坤與陳某賢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9年1月14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并在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2015年5月29日購買并登記在陳某賢名下的案涉房產所有權歸陳某賢所有;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2018年11月30日,劉某華因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向韶關仲裁委申請仲裁。2019年12月18日,韶關仲裁委作出(2019)韶仲裁字第1號裁決:“一、劉某坤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劉某華支付租金40萬元;二、劉某坤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劉某華支付因不按合同移交租賃設備產生的使用費56.4384萬元;三、劉某坤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劉某華支付違約金12萬元;四、駁回劉某華其他仲裁請求。”在仲裁審理期間,劉某華申請追加陳某賢為當事人及對案涉301房進行財產保全,韶關仲裁委駁回了追加陳某賢的申請但對財產保全提交法院進行了辦理。該裁決書生效后,劉某華向一審法院申請執(zhí)行。
2021年3月10日,陳某賢對執(zhí)行其名下案涉301房提出異議,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粵02執(zhí)民10號執(zhí)行裁定:中止陳某賢名下301房的執(zhí)行。劉某華不服,于2021年4月13日提起本案訴訟,請求:1.確認劉某坤、陳某賢于2019年1月14日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第二條第1項內容陳某賢名下301房所有權歸陳某賢所有無效;2.確認陳某賢名下301房屬于劉某坤、陳某賢共同財產;3.判令陳某賢對(2019)韶仲裁字第1號仲裁裁決裁令劉某坤對劉某華的債務本息承擔共同清償?shù)呢熑危ㄆ渲袀鶆毡窘?09.6609萬元);4.判令拍賣、變賣陳某賢名下301房清償(2019)韶仲裁字第1號仲裁裁決確認的債務;5.本案訴訟費由劉某坤、陳某賢負擔。一審庭審中,劉某華變更第1項訴訟請求為:撤銷劉某坤、陳某賢于2019年1月14日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第二條第1項陳某賢名下301房歸陳某賢所有的內容。
二審中,經法院釋明,劉某華將第3項請求修改為:改判準予對陳某賢名下301房產權份額的50%屬于劉某坤的財產份額在109.002111萬元范圍內予以執(zhí)行。
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粵02民初77號民事判決:駁回劉某華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華認為將“惡意串通”作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和前置條件屬于法律適用錯誤且沒有對離婚協(xié)議關于共同財產的約定是否損害債權人利益進行認定等為由,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粵民終890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2民初77號民事判決;二、準予在109.002111萬元范圍內執(zhí)行案涉房產的50%份額屬于劉某坤的部分用以償還劉某華的債權;三、駁回劉某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債權人對債務人在離婚協(xié)議中將自己應有的財產份額無償轉讓給另一方的約定能否行使撤銷權并強制執(zhí)行償還債務。
劉某坤與陳某賢在2019年1月14日離婚協(xié)議中就夫妻共同財產陳某賢名下301房的約定為歸陳某賢所有,即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劉某坤將自己享有50%產權的房屋無償轉讓給陳某賢,而本案所涉的劉某坤對劉某華所負債務,產生于劉某坤與陳某賢離婚之前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劉某坤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無償轉讓,當然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根據(jù)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規(guī)定,劉某華請求撤銷該行為,依法有據(jù),應予支持。一審判決以離婚協(xié)議簽訂時間早于劉某華向陳某賢主張權利的時間為由駁回劉某華的撤銷請求顯屬錯誤,應予糾正。至于陳某賢抗辯稱案涉房產系其兒子劉某剛出資購買屬于劉某剛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由于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實行登記對抗制度,因此,具體如何支付購買房屋款項的情況不能對抗法律關于房屋產權人的認定。
在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劉某坤將自己享有50%產權的房屋無償轉讓給陳某賢的內容被撤銷的情況下,劉某華請求在其債權范圍內強制執(zhí)行依法有據(jù),應予支持。
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半份額,是配偶一方債務的責任財產,債務形成后離婚協(xié)議約定房屋歸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債權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提起許可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可以判決執(zhí)行共有房屋中50%的份額。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8條(本案適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條)
一審: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2民初77號民事判決(2021年12月13日)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粵民終890號民事判決(2022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