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訴蔣某甲、常州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一人公司股東責任的認定
(2020)京02民再151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6-2-103-012
關鍵詞
民事/民間借貸/一人公司/舉證責任倒置/連帶償還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某以蔣某甲、羅某某、蔣某乙、蔣某丙、常州某公司、江蘇某公司欠款不還為由起訴請求:一、判令上述六被告立即償還所欠劉某某的本金80萬元及利息19萬元(截止2016年5月7日,含2015年利息10萬元),合計本息99萬元,并支付2016年5月8日起至全部欠款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5%計算);二、判令六被告支付違約金10萬元;三、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擔債務連帶償還責任;四、判令六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14790元、公告費820元。
蔣某甲、羅某某、蔣某乙、蔣某丙、常州某公司、江蘇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意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8月5日,江蘇某公司(甲方)與劉某某(乙方)簽署借款協議,約定內容為:“第一條乙方將自有資金100萬元借給甲方。第二條借款金額和期限:1.借款金額:人民幣100萬元整。2.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5日至2016年8月6日。第三條雙方權利及義務:1.乙方需在2011年8月8日前將資金打入甲方指定賬戶。2.利息約定:甲方收到乙方資金的當日開始計算利息。年息百分之10%。3.利息支付方式:甲方在借款1年到期日的當日一次性將利息打入乙方指定賬戶。第四條其他: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痹搮f議尾部甲方(簽字)處有常州某公司印鑒簽章與蔣某甲簽字,乙方(簽字)處有劉某某簽字。
2011年8月6日,劉某某向羅某某銀行賬戶匯款100萬元。2011年8月8日,常州某公司出具收據,內容為:“交款單位劉某某,收款方式轉賬,人民幣(大寫)壹佰萬元整,收款事由借款。”
另查明,蔣某甲與羅某某系夫妻關系,蔣某乙和蔣某丙系二人之子女。在借款協議(證據一)簽訂時,蔣某乙為常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2014年7月3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蔣某乙變更為蔣某丙。蔣某甲現為江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蘇某公司企業(yè)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股東為蔣某甲。
庭審中,劉某某自認,借款已經償還20萬元,現尚欠本金80萬元未償還。2014年8月14日,羅某某向劉某某轉賬償還10萬元借款利息。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京0102民初5078號民事判決:一、常州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劉某某借款本金80萬元;2.常州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劉某某支付2014年8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的利息139835.62元;3.駁回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某未提起上訴。后劉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并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京02民再81號民事裁定:撤銷(2016)京0102民初5078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fā)回重審。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經重審后,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18)京0102民初46980號民事判決:一、常州某公司、蔣某甲、羅某某、蔣某乙、蔣某丙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劉某某借款本金80萬元;2.常州某公司、蔣某甲、羅某某、蔣某乙、蔣某丙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劉某某支付2014年8月8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80萬元、年利率10%計算);3.駁回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劉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做出(2020)京02民再15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被告及責任認定、借款本金和利息認定、違約金應否支持等問題。
一、關于被告主體及其責任認定
本案中,雖然2011年8月5日的借款協議首部寫明甲方為“江蘇某公司”,但該協議尾部卻僅蓋有常州某公司公章,且根據已經查明的工商登記資料,劉某某所訴的江蘇某公司從未注冊登記過“江蘇某公司”的企業(yè)名稱。因此,該院不能僅憑借款協議內容確定江蘇某公司為實際借款人。劉某某以江蘇某公司為共同借款人,并要求其承擔還款責任,缺乏依據,不予認定。
從借款協議的形式要件上看,常州某公司在借款協議上加蓋了公章,蔣某甲在借款協議上簽字,其后,劉某某按照蔣某甲的指示將借款轉入蔣某甲之妻羅某某的個人賬戶并由常州某公司出具了收據。雖然蔣某甲在借款協議簽訂之時并非常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蔣某甲在借款合同甲方一欄簽字,且本案所涉借款根據其指示匯入其妻羅某某的個人賬戶,故該院認定,常州某公司和蔣某甲應為合同借款人,劉某某與常州某公司、蔣某甲已形成民間借貸關系?,F劉某某訴請常州某公司、蔣某甲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劉某某要求羅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雖未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其與羅某某存在借款合意,但所涉借款實際轉入羅某某個人賬戶,而羅某某與蔣某甲系夫妻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劉某某作為債權人向蔣某甲主張清償的債務發(fā)生于蔣某甲和羅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羅某某未到庭參與訴訟,亦未向該院提交證據證明劉某某與蔣某甲明確約定該筆借款為個人債務或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且結合2014年8月14日羅某某向劉某某賬戶轉入10萬元利息款的事實,可以認定羅某某知曉蔣某甲所負本案債務的事實,并同意償還。因此,蔣某甲在本案中所負債務應當視為羅某某與蔣某甲的共同債務。綜上,羅某某為本案適格的被告主體,該院對劉某某要求羅某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劉某某訴請蔣某乙和蔣某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雖未能證明其與蔣某乙和蔣某丙個人存在借款合意,提供的包括有蔣某甲、羅某某、蔣某乙和常州某公司一方的借款補充協議(證據五)上亦無蔣某乙個人簽字。但根據工商檔案材料,常州某公司為自然人獨資企業(yè),屬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借款協議簽訂時,蔣某乙系常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3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蔣某乙變更為蔣某丙。在蔣某丙經營常州某公司期間,劉某某收取羅某某支付的借款利息10萬元。按照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審理中,蔣某乙和蔣某丙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應訴答辯?,F劉某某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要求蔣某乙和蔣某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二、關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認定
庭審中,劉某某陳述,其與蔣某甲口頭約定在2013年8月8日前終止原借款協議。其后蔣某甲償還借款20萬元,羅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給付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期間的利息10萬元(按年利率12.5%計算),至今仍有80萬元本金未還。對于劉某某所述的被告欠款本金80萬元之事實,該院予以確認。
對于劉某某要求支付復利的訴訟請求,因雙方簽訂的借款協議未約定復利的問題,雙方亦未重新出具新的債權憑證將已經產生但未支付的利息確定為本金,故對于劉某某要求支付復利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在借款協議中,載明的利息為“10%”,劉某某要求按照2014年2月19日借款補充協議約定的年利率12.5%支付利息,但該份借款補充協議的真實性不能予以認定。對于劉某某已收取的10萬元利息可視為2014年8月8日前雙方約定的利息。劉某某要求支付80萬元本金在2014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7日期間產生的利息以及2015年8月8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均應按照10%年利率標準計算。
三、關于違約金應否支持的問題
劉某某依據借款補充協議(證據四)中第四條的約定要求常州某公司、蔣某甲等被告支付違約金10萬元。鑒于該份借款補充協議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形式,且協議內容不能被其他真實合法的證據予以印證,故該補充協議不能認定為有效證據。對于劉某某該項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一人公司股東如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以一人公司的股東與公司存在財產混同為由起訴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股東對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之間不存在混同承擔舉證責任。股東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應承擔不利后果。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5條、第667條、第675條、第676條(本案適用是的1999年10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第196條、第206條、第20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6條
一審: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2016)京0102民初5078號民事判決(2016年9月27日)
再審一審: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6980號民事判決(2020年7月10日)
再審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再151號民事判決(2020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