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法定救助義務】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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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陳某故意殺人案-因先行行為導致他人有死亡危險而“見死不救”行為的認定:行為人先行加害行為致被害人陷入瀕臨死亡的環(huán)境中而拒絕履行救助義務,放任死亡結果發(fā)生的,應當認定不作為故意殺人。
(2023年)顏某于等故意殺人案-基于先行行為在法律上產(chǎn)生救助義務,“見死不救”構成犯罪:在“見死不救”的不作為犯罪中,死亡結果必須是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引起的,并且該死亡結果與先行行為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追究“見死不救”者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第432號】明知先行行為會引發(fā)危害后果而不予以防止的行為構成故意犯罪:客觀上未履行其因先行行為而產(chǎn)生的避免或排除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特定義務,其行為屬于不作為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