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某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游某梅、浪某仙(重慶)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直播賬號的歸屬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9-2-488-017
關鍵詞
民事/不正當競爭/直播賬號/歸屬
基本案情
原告重慶某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星傳媒公司)訴稱:某星傳媒公司于2018年成立以來,游某梅一直擔任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屬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其以個人信息注冊并控制公司旗下簽約藝人李某某用以發(fā)布短視頻的抖音賬號、快手賬號。李某某在抖音平臺名為“浪某仙”(抖音號“**xianyx”)的抖音賬戶積累粉絲數3946.3萬,獲贊總數超4.8億;在快手平臺名為“浪某仙”(快手號“**xian”)的快手賬戶共有粉絲數2947.5萬,在短視頻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F某星傳媒公司發(fā)現,游某梅利用其擔任公司法人期間掌握旗下藝人李某某抖音、快手工作賬號的職務便利,與浪某仙(重慶)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仙傳媒公司)合作,提供與某星傳媒公司相同的短視頻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某仙傳媒公司明知李某某藝名為“浪某仙大胃王”且系某星傳媒公司簽約藝人的情況下,仍使用“浪某仙”作為企業(yè)名稱在與某星傳媒公司相同的業(yè)務領域提供服務,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或關聯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庭審中,某星傳媒公司明確被訴不當競爭行為為:某仙傳媒公司明知某星傳媒公司管理藝人藝名為“浪某仙大胃王”且已注冊“浪某仙”商標,仍使用“浪某仙”作為其企業(yè)字號,于相同領域提供相同服務。綜上,某星傳媒公司起訴請求:1.確認抖音名為“浪某仙”(抖音號“**xianyx”)的抖音賬號和快手名為“浪某仙”(快手號“**xian”)的快手賬號歸屬某星傳媒公司所有,判令游某梅、某仙傳媒公司將賬號及密碼交付給某星傳媒公司;2.游某梅、某仙傳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3.游某梅、某仙傳媒公司連帶共同賠償某星傳媒公司經濟損失618萬元;4.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游某梅、某仙傳媒公司承擔。
被告游某梅辯稱:1.游某梅與某星傳媒公司的合作關系、勞動關系均已于2020年7月解除,游某梅與某星傳媒公司已無任何法律關系,游某梅在此后使用自有賬號與他人合作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2.某星傳媒公司并無證據證明游某梅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亦無證據證明游某梅對其造成了任何損失,不具有要求游某梅對其賠償的事實及法律基礎。
被告某仙傳媒公司辯稱:1.“浪某仙”是李某某藝名,并非某星傳媒公司的企業(yè)名稱,某星傳媒公司也未取得“浪某仙”注冊商標。某星傳媒公司與李某某的藝人經紀合同已于2020年7月23日解除,某仙傳媒公司使用李某某藝名“浪某仙”作為企業(yè)名稱無須經過某星傳媒公司同意,不構成不正當競爭。2.某星傳媒公司與李某某合作期間拍攝的短視頻無任何包含某星傳媒公司的內容,相關公眾從視頻中無從知曉某星傳媒公司的存在,故某仙傳媒公司經營短視頻服務不會使公眾產生混淆。3.某仙傳媒公司在與李某某合作前,向李某某核實了其與某星傳媒公司合作終止的情況,已經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不存在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故意。4.某星傳媒公司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產生了618萬元的損失,該損失金額明顯過高,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某星傳媒公司與李某某(藝名為“浪某仙大胃王”)簽訂《藝人獨家經紀合同》,約定某星傳媒公司全權代理李某某涉及不限于網絡平臺主播、攝影模特、出版等與演藝有關的商業(yè)或非商業(yè)活動,與公眾形象有關的活動等,合同期限為三年等內容。2020年7月14日,某星傳媒公司股東會決定免去游某梅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職務。此前,游某梅為某星傳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0年7月23日,李某某向某星傳媒公司發(fā)出函告,宣稱藝人經紀合同期限將至,李某某決定不再延長或續(xù)簽合同,即合同到期后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終止。同年8月21日,李某某向某星傳媒公司郵寄了《告知函》,告知某星傳媒公司合作終止,結清款項,立即停止繳納社會保險等相關費用,并不得以其名義對外承接商業(yè)活動、招攬藝人等。
2020年7月23日和2021年11月26日,某星傳媒公司先后委托公證機構對抖音、快手賬號以及微信中以“浪某仙”為名稱的短視頻進行了公證保全。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0)渝01民初1035號民事判決:1.確認抖音名為“浪某仙”、抖音號為“**xianyx”的抖音賬號以及快手名為“浪某仙”、快手號為“**xian”的快手賬號歸屬某星傳媒公司,游某梅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將前述抖音賬戶及密碼、快手賬戶及密碼交付給某星傳媒公司;2.駁回某星傳媒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某星傳媒公司、游某梅均不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渝民終85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網絡賬號兼具人身屬性和財產屬性。對于賬號的歸屬,雙方有明確約定則從約定,沒有明確約定則應當綜合賬號注冊的目的和過程、賬號運營情況和運營結果等情況,按照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合理確定賬號的歸屬。
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均未通過《藝人獨家經紀合同》等書面或口頭形式約定對“浪某仙”(抖音號“**xianyx”)的抖音賬號以及“浪某仙”(快手號“**xian”)的快手賬號的歸屬。對于抖音、快手網絡賬號而言,注冊行為本身并不當然產生市場經濟價值,賬號只有通過使用而吸引了一定的粉絲和一定的市場影響力,才具有市場價值。即網絡賬號的稀缺性不在于賬號作為代碼本身,而在于持有人通過使用形成的市場影響力與競爭優(yōu)勢。因此,具有大量粉絲的網絡直播賬號之權屬糾紛,本質上是賬號所代表市場經濟價值的歸屬之爭。本案中,案涉直播賬號抖音賬戶積累粉絲數3946.3萬、快手賬戶共有粉絲數2947.5萬,具有非常高的商業(yè)價值。從案涉賬號的注冊信息看,前述賬號系由游某梅注冊、管理,但游某梅對案涉賬號的注冊、使用、管理,均屬于其在職期間履行某星傳媒公司經營業(yè)務的職務行為。結合賬號注冊目的、使用情況和運營結果,案涉賬號應屬于某星傳媒公司的虛擬財產,依法應當判歸某星傳媒公司持有。
關于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藝名具有人身性,不可轉讓、放棄、繼承,應由藝人獨享。某星傳媒公司對李某某藝名“浪某仙”的使用僅是基于李某某對其藝名的授權許可,且隨合作終止而終止。某仙傳媒公司注冊企業(yè)字號并使用的行為具有正當性,也已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故而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
具有大量粉絲的網絡直播賬號之權屬糾紛,本質上是賬號所代表市場經濟價值的歸屬之爭。在確定網絡直播賬號歸屬時,當事人有明確約定則從約定;如無約定,除考慮網絡直播賬號名義上的注冊人外,還應考慮賬號注冊、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實際情況,按照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合理確定賬號的歸屬。對于按照公司意志,以個人名義注冊而由公司使用、管理和收益的網絡直播賬號,雙方未對賬號權屬有明確約定時,可以認定該賬號歸屬于公司。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6條、第12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6條
一審: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渝01民初1035號民事判決(2022年6月29日)
二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渝民終859號民事判決(2022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