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法[研]明傳〔2000〕12號
公布日期:2000.06.29
施行日期:2000.06.29
時效性:失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修改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原因:農村合作基金會已被國務院取消,不再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村合作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工作如何認定身份問題的答復
(法(研)明傳[2000]12號 2000年6月29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0〕105號《關于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在農村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活動應如何認定犯罪主體身份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國家工作人員自行到農村合作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工作的,因其兼職工作與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無關,應認定為農村合作基金會一般從業(yè)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農村合作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