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2001.02.28
【實施日期】 2001.02.28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工作文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決定
(2001年2月28日通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批準我國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簽署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同時,聲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第一款(甲)項,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二、根據1997年6月20日和1999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lián)合國代表先后致聯(lián)合國秘書長的照會,《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的規(guī)定,通過各該特別行政區(qū)的法律予以實施。
三、臺灣當局于1967年10月5日盜用中國名義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作的簽署是非法和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