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22年01月1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19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進一步推進人民法院行政爭議多元化解工作,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行政爭議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同志就《意見》有關內容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行政爭議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起草背景。
答: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2015年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從制度層面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作出頂層設計。2019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作出重要指示,明確提出要“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加強訴源治理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意見》,強調要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
源頭防控、多元解紛社會治理理念的提出,回應了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的現實需求。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把訴訟作為糾紛解決最后防線,加快構建銜接順暢、協調有序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成為新時代政法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依法妥善處理各類行政案件,有效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需要在黨委領導、人大監(jiān)督、政府支持下,充分調動各種社會力量,積極構建糾紛化解合力。近年來,各地法院在多元化解行政爭議、訴源治理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實踐探索,形成了許多好的經驗,取得明顯成效。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確保將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到實處,更好推進多元化解工作,在總結各地相關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出臺本《意見》。
問:請介紹一下《意見》的主要內容,下一步在行政爭議多元化解方面還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意見》共分為五個部分。主要內容是:明確人民法院推動行政爭議多元化解工作的總體要求;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從行政立法、行政決策、行政執(zhí)法、社會綜合治理、人民法院內部風險防范和全民普法、守法等方面參與訴源治理,推動行政爭議的源頭化解;明確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的訴前引導分流機制、訴前調解機制以及調解過程中人民法院的職能定位;從訴前調解與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調解與訴訟的轉入、無爭議事實的認定、不誠信調解的處理、裁判文書質量提升等方面,對多元化解工作中的訴訟與非訴訟銜接機制進行了規(guī)定;對多元化解行政爭議的組織保障、人員保障、經費保障以及法律支撐等內容進行了規(guī)定。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強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行政爭議多元化解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加強行政爭議多元化解工作的宣傳解讀,發(fā)布實質解決行政爭議典型案例,幫助各級法院正確理解和把握改革要求,并在全面總結改革經驗的基礎上配套完善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
問:《意見》規(guī)定多元化解行政爭議的具體方式有哪些?
答: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對行政爭議進行源頭預防。具體包括通過府院聯席會商、提供咨詢意見、加強規(guī)范性文件一并審查等做法,助推提升行政立法的系統(tǒng)性、整體性、協同性,從規(guī)則層面預防行政爭議的產生;根據政府決策機制安排,提前介入決策過程,從行政審判角度提供參考意見,保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從決策層面預防行政爭議的產生;通過司法建議、行政審判白皮書等形式,為行政執(zhí)法提供意見和建議,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從行政執(zhí)法層面預防行政爭議的產生;將行政爭議訴源治理工作融入社會治理體系,充分發(fā)揮人民法院的業(yè)務指導作用,做好協同疏導化解工作,促進糾紛訴前解決,切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在制定司法解釋、司法政策,辦理重大敏感案件時進行風險評估,從法院自身層面預防相關爭議的發(fā)生;通過司法解釋公布、裁判文書上網、典型案例發(fā)布、巡回審判、庭審公開、法制專題講座等具體形式,提高人民群眾知法、守法和依法維護權益的能力和水平,從全民守法的層面努力營造優(yōu)先選擇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良好氛圍。
二是加強行政爭議的前端化解工作。具體包括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程序開啟之前,引導、鼓勵和支持當事人積極選擇行政和解、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調解或者申請仲裁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對于起訴人的訴訟請求難以得到支持,但又確實存在亟待解決的實際困難的案件等,引導起訴人以訴前調解方式先行處理。同時,對訴前調解或其他非訴訟機制解決爭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具體需要,指導相關機構和人員充分了解行政爭議形成的背景,正確確定爭議當事人、爭議行政行為以及爭議焦點,促使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配合調解,指導相關機構和人員在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初步判斷的基礎上,協助促進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
三是做好行政爭議的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機制的銜接工作。包括依法進行訴前證據保全;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依法可以進行調解案件達成的訴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在當事人沒有實質解決糾紛的意愿、堅持提起訴訟、調解久拖不決、案件處理涉及法律適用問題、調解組織本身的公正性受到質疑等情況下,及時終止調解,依法將案件轉入訴訟程序,并做好起訴期限扣除和無爭議事實的認定等工作;對于適宜裁判的案件,嚴格規(guī)范審理,提高裁判文書質量,不斷完善示范裁判機制,為類似糾紛的解決提供可預測的法律適用案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