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22年12月2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27日
張某威脅和恐嚇執(zhí)行法官被司法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云南省鎮(zhèn)雄縣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執(zhí)行龍某與張某子女撫養(yǎng)費糾紛一案。因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義務,龍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凍結了張某名下銀行賬戶,并對張某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后依法對該案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2022年8月27日、9月9日,張某兩次在鎮(zhèn)雄法院微信公眾號平臺上留言,公然威脅和恐嚇法官。9月13日,法院依法傳喚張某,張某承認因不滿法院對其采取的措施、在該院微信公眾號上留言威脅和恐嚇法官的事實,但表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處理結果
張某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公然威脅、恐嚇執(zhí)行法官,是對司法權威的公然挑釁,并損害了涉案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行為性質惡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鎮(zhèn)雄法院依法對張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張某對該處罰決定表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當場表示愿意配合執(zhí)行,并與申請執(zhí)行人龍某達成執(zhí)行和解,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典型意義
法院的執(zhí)行工作是打通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實現當事人的勝訴權益,是公平正義最直接的體現。只有切實加大執(zhí)行力度,才能最有效、最有力的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張某不但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還以威脅、恐嚇等方法阻礙執(zhí)行法官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擾亂法院的訴訟秩序,侵害法官人格尊嚴,是對國家司法權威的嚴重挑釁。鎮(zhèn)雄法院依法對張某作出處罰決定,維護了執(zhí)行法官的人格尊嚴,保障了法官的履職權益,捍衛(wèi)了法律尊嚴、樹立了司法權威。
蔣某妨害公務被追究刑事責任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3日,被執(zhí)行人蔣某(女)攜帶菜刀一把,準備通過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審判樓安檢口時,被安保人員查獲并按規(guī)定予以收繳。因蔣某情緒較為激動,為防止發(fā)生突發(fā)事件,該院安排專人帶領蔣某前往執(zhí)行局,由值班法官接待處理。之后,蔣某返回安檢大廳,索要菜刀。法警到達現場,對蔣某進行耐心勸解。但蔣某置之不理,并在得知法院對管制、限制物品沒收后不予返還時,開始謾罵法警,用手掐、捏、抓法警手臂,撕扯法警衣服。法警遂控制住蔣某雙臂,蔣某又張口咬向法警前胸,并在法警欲將其推開時咬住法警右小臂。110出警后,蔣某被帶至寧波市新矸派出所。經鑒定,該名法警的損傷構成輕微傷。
處理結果
蔣某攜帶菜刀意圖進入法院,被制止之后毆打、咬傷對其進行勸阻的司法警察,其行為性質惡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寧海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蔣某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
典型意義
蔣某違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法院,被法警依法沒收并接受教育后,不思悔改,繼續(xù)謾罵撒潑,沖撞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法警,并致其輕微傷,嚴重侵犯了司法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妨害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對蔣某的行為定罪量刑,彰顯了法律對司法工作人員的保障與尊重,更教育當事人通過合法途徑表達訴求,引領對挑釁司法權威、威脅司法工作人員人身安全行為必將依法懲處的正確導向。
馮某某、溫某丁違反法庭紀律被拘留罰款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5日,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溫某艷訴被告馮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馮某某未經法庭允許,擅自離開被告席,行至原告席前對溫某艷進行辱罵。法庭對馮某某的行為進行制止時,旁聽人員即原告的哥哥溫某丁起身毆打馮某某。法庭依法對雙方進行了教育訓斥,并責令旁聽人員溫某丁退出法庭。
處理結果
馮某某、溫某丁二人違反法庭規(guī)則,擾亂法庭秩序。離石區(qū)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馮某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溫某丁作出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馮某某、溫某丁二人在庭審期間罔顧法庭紀律,無視法庭秩序和法官勸阻,擾亂法庭秩序,妨礙審判工作的正常運行,損害了法律權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應依法予以懲處。人民法院對其作出處罰,有力維護了法庭秩序和法律權威。
龔某擾亂法庭秩序被追究刑事責任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7日,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依法遠程視頻開庭審理被告人龔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在庭審過程中,龔某辱罵法庭及主審法官,看守所遠程法庭值庭法警對其進行勸阻制止仍不停止。龔某繼續(xù)辱罵法官、法警等工作人員,并多次朝法庭、法警吐口水,致使庭審無法進行。休庭后值庭法警將其帶離法庭時,龔某又用腳踢踹值庭法警。
處理結果
被告人龔某在庭審期間故意違反法庭紀律,肆意辱罵、侮辱法庭及法官、法警等工作人員,經勸阻制止仍拒不悔改,在退庭時踢打法警,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2021年8月18日,石獅市人民檢察院向石獅法院補充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以龔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侮辱、毆打司法人員,補充起訴龔某犯擾亂法庭秩序罪,以龔某在派出所時以暴力方法阻礙民警執(zhí)法并咬傷民警,補充起訴龔某犯妨害公務罪。石獅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龔某以擾亂法庭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決后,龔某提出上訴,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遠程法庭是法庭物理空間的延伸。遠程視頻開庭審判,同樣需要有良好的法庭秩序,并依法受到保護。本案被告人龔某在受到刑事指控,接受遠程視頻開庭審判時故意違反法庭紀律的行為,表明其犯罪后不思悔改,抗拒審判。龔某的行為,擾亂法庭秩序,是對國家公權力的藐視,嚴重損害人民法院司法權威。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擾亂法庭秩序罪,依法懲處擾亂庭審秩序行為,保障了法庭審理活動的順利進行,捍衛(wèi)了司法權威。
汪某毆打法官、妨害執(zhí)行公務被追究刑事責任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0日,安康鐵路運輸法院法官為辦理李某申請執(zhí)行一案到陜西省安康市張灘鎮(zhèn)查找被執(zhí)行人汪某。汪某拒不配合,辱罵、撕扯、毆打法官,造成法官多處挫傷(后鑒定為輕微傷),并叫囂要捅死法官,在當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處理結果
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及時固定證據并依法對汪某實施司法拘留,將其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22年6月29日,安康市漢濱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在做好法律懲戒的同時,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及時通過官方微信、抖音平臺和《人民法院報》等主流媒體,曝光被執(zhí)行人妨害公務行為,公布司法懲戒處理結果,并到被執(zhí)行人所在社區(qū)進行法律宣講,消除了公眾疑慮,營造了良好輿論氛圍。
典型意義
法官作為國家法律的執(zhí)行者,在正常履行職務過程中遭受不法侵害,損害的不單是法官個人權益,更是對法律秩序和執(zhí)法權威的挑釁。如果法官依法履職的權利都得不到有效保護,那么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又靠誰去維護。本案中,面對暴力抗拒執(zhí)行行為,法院“講證據、搶時機、重引導”,及時收集固定被執(zhí)行人違法犯罪證據,果斷先行司法拘留并及時移送追究刑事責任,體現了“有違法必有懲戒”的執(zhí)法擔當,并采取線上、線下相互配合,自媒體、主流傳統(tǒng)媒體相互結合的方式,做好輿論宣傳,贏得了社會理解支持,強化了暴力抗拒執(zhí)行必將受到法律懲罰的社會認知,樹立了司法權威,取得了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