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21年04月2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04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全年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5390件。按照案件審理程序劃分,共受理二審案件3171件,提審案件300件,申請再審案件1878件,請示案件23件,申訴案件3件,其他案件15件。按照案件所涉客體類型劃分,共受理專利案件2830件,商標案件1490件,著作權案件111件,壟斷案件31件,不正當競爭案件66件,植物新品種案件51件,知識產權合同案件205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7件,計算機軟件案件457件,商業(yè)秘密案件75件,其他案件67件。按照案件性質劃分,共受理行政案件1904件,其中專利行政案件742件,商標行政案件1119件,其他行政案件43件;民事案件3470件;刑事請示案件16件。
全年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5006件。其中,二審案件2785件,提審案件305件,申請再審案件1882件,請示案件19件,其他案件15件。在審結的1882件申請再審案件中,裁定駁回再審申請1361件,裁定提審372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審92件,裁定撤訴56件,裁定終結1件。在審結的2785件二審案件中,維持原審裁判1676件,調解和撤訴處理700件,發(fā)回重審和改判405件,其他方式處理4件。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的基本特點是:新收案件數(shù)量繼續(xù)大幅增長,同比上漲40.2%,其中專利案件同比增長46.6%,商標案件同比增長54.4%;與專利和商標有關的知識產權案件仍在全部受理案件中占有最大比重,分別占比52.5%和27.6%;專利民事案件中“禁訴令”成為熱點和難點問題,權利要求解釋的標準進一步明確,損害賠償計算進一步精細化,嚴格保護取得積極效果;專利行政案件中創(chuàng)造性、新穎性判斷是主要焦點問題,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的判斷標準進一步細化,對專利授權確權實質條件的司法審查廣度和深度進一步加強;商標民事案件中對商標權取得、禁用權行使等基礎法律問題的研究不斷深入,并積極探索混合屬性商標侵權認定、刑民交叉案件證明標準等新類型案件的法律適用;商標行政案件中含地名商標可注冊性、情勢變更原則適用、權利沖突判斷、“其他不正當手段”認定等法律問題的適用標準進一步明確;著作權案件中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保護、國學經典作品的近似性判斷是難點問題;不正當競爭案件中主要涉及將他人商標注冊為企業(yè)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植物新品種案件中品種同一性的技術事實認定是難點問題,“農民自繁自用”侵權例外的認定標準進一步明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中明確了專用權保護范圍、獨創(chuàng)性認定等基本法律問題;壟斷案件中,明確了橫向壟斷協(xié)議實施者要求其他實施者賠償其所謂經濟損失的處理原則及壟斷糾紛的受理條件等問題;管轄權異議等程序性案件中明確了涉外民事案件中管轄權確定的若干原則和反向行為保全的具體適用。
本年度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了55件典型案件(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基本相同的關聯(lián)案件計為1件)。我們從中歸納出63個具有一定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領域處理新型、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現(xiàn)予公布。
一、專利案件審判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 “禁訴令”性質的行為保全考量因素
在上訴人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案(以下簡稱康文森華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732、733、734號之一】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禁止申請執(zhí)行域外法院裁決的行為保全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作出判斷:被申請人申請執(zhí)行域外法院判決對中國訴訟的審理和執(zhí)行是否會產生實質影響;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確屬必要;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公共利益;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國際禮讓原則;其他應予考慮的因素。關于被申請人申請執(zhí)行域外法院判決對中國訴訟的審理和執(zhí)行是否會產生實質影響,可以考慮中外訴訟的當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審理對象是否存在重疊、被申請人的域外訴訟行為效果是否對中國訴訟造成干擾等。關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確屬必要,應著重審查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zhí)行等損害;該損害既包括有形的物質損害,又包括商業(yè)機會、市場利益等無形損害;既包括經濟利益損害,又包括訴訟利益損害;既包括在華利益損害,又包括域外利益損害。關于國際禮讓原則,可以考慮案件受理時間先后、案件管轄適當與否、對域外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影響適度與否等。
2. “禁訴令”性質的行為保全中“按日計罰”措施適用
在前述康文森華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禁止被申請人為一定行為的行為保全措施具有特殊性,如果被申請人拒不遵守行為保全裁定所確定的不作為義務,違法實施了改變原有狀態(tài)的行為,則其故意違法行為構成對行為保全裁定的持續(xù)性違反和對原有狀態(tài)的持續(xù)性改變,應視為其每日均實施了違法行為,可以視情處以每日罰款并按日累計。
3. 功能性特征除外情形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SMC株式會社與被申請人樂清市博日氣動器材有限公司、上海宇耀五金模具有限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547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基于專利申請日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如果實現(xiàn)爭議技術特征所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屬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公知常識,應認定該爭議技術特征屬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xiàn)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情形,不屬于功能性特征。
4. 認定功能性特征需考慮與其他技術特征之間的適配關系
在再審申請人浙江波速爾運動器械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杭州騎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以下簡稱“新型電動平衡車”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2018)最高法民申234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功能性特征的認定,應考慮該特征與權利要求中其他技術特征之間的適配關系,以及因此而對實現(xiàn)權利要求限定的功能和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影響。
5. 專利申請是否享有優(yōu)先權的認定
在前述“新型電動平衡車”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判斷專利申請能否享有優(yōu)先權時,比較的對象是主張享有優(yōu)先權的權利要求和在先專利申請所公開的整體技術內容,既包括在先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也包括在先專利申請的說明書以及附圖。在比較方式上,并不要求二者文字表述完全一致,而是要考察在后申請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能從在先專利申請公開的整體技術內容中直接、毫無疑義地得出。在后申請的權利要求沒有增加在先專利申請所無法涵蓋的技術內容的,則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
6. 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不應用于限縮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在再審申請人東莞市景瑜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東莞市怡豐鎖業(yè)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申405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以其記載的技術特征為準,在解釋獨立權利要求時不應引入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從而不合理地限縮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7. 特意排除規(guī)則對等同原則適用的限制
在上訴人深圳市鑫華隆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鄧育智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131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后,認為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權利要求中特意強調某一特征的用語含義而有意排除特定技術方案的,不應再通過適用等同原則將被排除的技術方案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8. 國際申請文本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在再審申請人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上海齊耀熱能工程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阿爾法拉瓦爾股份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上海齊達重型裝備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以下簡稱“熱交換板”專利侵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申96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基于國際申請授予的專利權,其原始國際申請以及相應的申請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國際申請文本也是專利審查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當事人對權利要求中特定技術內容的解釋存在爭議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參考國際申請文件中相應部分的原文,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9. 捐獻原則的適用
在前述“熱交換板”專利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適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的捐獻原則,應當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首先,認定權利要求中是否記載特定技術方案,應當考慮權利要求書的整體情況。如果權利人僅依據(jù)權利要求書中的部分權利要求主張侵權,即使該部分權利要求中未記載,但在其他相關權利要求中已明確記載的技術方案,即表明權利人在撰寫權利要求書時有意將該技術方案納入專利保護范圍,不屬于僅在說明書中記載,但在權利要求書中棄之不顧予以“捐獻”的情形。其次,本條規(guī)定的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是指未能將該技術方案納入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保護范圍,并不要求權利要求中的相關表述與該技術方案對應一致。權利人通過上位概括等方式納入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特定技術方案,不屬于“未記載的技術方案”。
10. 從屬權利要求的認定
在前述“熱交換板”專利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特定權利要求及其引用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根據(jù)兩項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保護范圍是否屬于“進一步限定”,即二者的保護范圍是否具有覆蓋和被覆蓋關系來具體判斷該特定權利要求是否屬于從屬權利要求。不能僅僅基于撰寫形式上的引用和被引用,即認定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當然地覆蓋對其進行引用的特定權利要求,并據(jù)此進行權利要求解釋。
11. 專利侵權判斷中“為生產經營目的”的認定
在上訴人焦蕊麗與被上訴人中國農業(yè)科學院飼料研究所、北京市大興區(qū)農業(yè)農村局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83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稱“為生產經營目的”既不能簡單等同于從事營利性活動,也不能僅僅根據(jù)專利實施主體的機構性質認定,而應著眼于專利實施行為本身,考慮該行為是否屬于市場活動、是否影響專利權人市場利益等因素綜合判斷。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公益機構等主要從事公共管理、社會服務、公益事業(yè)活動的主體實施專利、參與市場活動、可能損害專利權人市場利益的,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為生產經營目的”。
12. 專利共同實施者的認定
在上訴人青海綠大生態(tài)治沙有限公司、青海烏蘭盛隆農林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縣林業(yè)和草原局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212號】和上訴人東莞市鴻鼎家居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東莞市康勝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18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招投標關系中指定技術方案的招標方、加工承攬關系中提供技術方案的定作人實質上決定了專利技術方案的實施,其與中標方、承攬人等直接實施專利的主體構成專利共同實施者。
13. 方法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在再審申請人李陽與被申請人唐山寶翔化工產品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再18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使用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不屬于新產品,專利權人能夠證明被訴侵權人制造了同樣產品,經合理努力仍無法證明被訴侵權人確實使用了該專利方法,但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結合已知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能夠認定同樣產品使用專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可以不再要求專利權人提供進一步的證據(jù),而應由被訴侵權人就其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舉證。
14. 不能以未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為由駁回起訴
在再審申請人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靈川縣市政建設管理所、廣西建工集團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一審被告江蘇建標燈業(y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再38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原告未能根據(jù)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但能夠證明涉案專利權仍然合法有效的,不應以原告拒不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15. 發(fā)明專利申請被駁回后就同一技術方案同日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侵權救濟
在上訴人安徽朗汀園林綠化工程服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孫希賢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69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事人就同一技術方案同日申請發(fā)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發(fā)明專利申請因不具備新穎性或者基于相同技術領域的一篇對比文件被認定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而未獲授權且其法律狀態(tài)已經確定,當事人另行依據(jù)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請求侵權損害救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 現(xiàn)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搜狗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再8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無關的特定技術特征,或者對認定是否落入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保護范圍沒有實質性影響的特定技術特征,在認定現(xiàn)有技術抗辯時不予考慮。在認定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與現(xiàn)有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時,應當圍繞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權利要求中爭議技術特征在專利技術方案中的功能和技術效果,對二者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差異及其影響程度作出認定。
17. 職務發(fā)明認定的前提條件
在上訴人無錫樂爾科技有限公司、白建民與被上訴人江蘇多維科技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125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發(fā)明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者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臨時工作單位之間存在工作關系,是認定職務發(fā)明的前提,其判斷標準在于單位是否取得了對發(fā)明人包括完成涉案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在內的勞動支配權。單位與發(fā)明人之間僅存在一般的合作關系,單位并不掌握對發(fā)明人的勞動支配權的,該發(fā)明人的有關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屬于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
18.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技術秘密申請專利時的權利歸屬
在上訴人天津青松華藥醫(yī)藥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華北制藥河北華民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87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技術秘密權利人以侵害技術秘密作為請求權基礎,主張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專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或者專利技術方案是否使用了該技術秘密,以及技術秘密是否構成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如果技術秘密確為專利文件所披露或者專利技術方案所使用,且其構成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則技術秘密權利人對有關專利申請或者專利享有相應權利。
19. 專利權權屬爭議期間不履行善良管理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上訴人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南海水產研究所、廣州宇景水產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德港水產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姜漢平、李純厚、頡曉勇、廣州創(chuàng)領水產科技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42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存在爭議期間,專利申請人或者登記的專利權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積極獲得專利授權或者使已經獲得授權的專利權維持有效的善良管理義務。專利申請人或者登記的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未盡善良管理義務,致使權利終止或者喪失,損害真正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構成對他人財產權的侵害,應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20. 依據(jù)侵權獲利確定損害賠償數(shù)額中的證明責任問題
在上訴人深圳維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敦駿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泉州市冠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72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權利人已盡其所能就侵權損害賠償積極舉證,且基于其所提交的證據(jù)可以合理推算出侵權獲利,能夠支持其所主張的賠償數(sh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被訴侵權人主張該數(shù)額不應得到支持的,應當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侵權獲利事實認定的反證,并證明其實際侵權獲利情況。
21. 適用法定賠償或者酌定賠償確定專利損害賠償數(shù)額時對相關因素的考量
在上訴人中山品創(chuàng)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劉濤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357號】和上訴人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賀蘭縣銀河東路晨曦通訊部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37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缺乏因侵權受損、侵權獲利或者可參照的許可使用費證據(jù)而適用法定賠償?shù)?,以及雖有上述證據(jù)但難以證明損失具體數(shù)額故需酌情確定損害賠償?shù)模梢跃C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產品的價值和利潤率、被訴侵權人的經營狀況、被訴侵權人的主觀惡意、權利人在關聯(lián)案件中的獲賠情況等因素。
對于作為侵權源頭的生產商,應當加大侵權損害賠償力度,鼓勵專利權人直接針對被訴侵權產品制造環(huán)節(jié)溯源維權;對于被訴侵權產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應當實事求是依法確定其法律責任,有證據(jù)證明侵權損害高于法定賠償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賠償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
22. 專利權共有人單獨實施專利所獲收益的分配
在上訴人溫州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與被上訴人深圳市匯利斯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95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未就權利行使作出約定,共有人之一單獨實施專利,其他共有人以專利權共有為由,主張分配單獨實施專利所獲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23. 藥物不同鹽形式選擇發(fā)明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申請人第一三共株式會社、宇部興產株式會社、一審第三人華夏生生大藥房(北京)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行再6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基于鹽形式與化合物的藥理作用差異,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選擇不同的鹽形式進行實驗,以驗證物理化學性質及藥理作用,故藥物不同鹽形式選擇發(fā)明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關鍵在于考慮其相對于所述最接近現(xiàn)有技術取得了何種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技術效果比對時要將本專利與最接近現(xiàn)有技術比對,如對比結果不足以證明本專利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具有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專利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24. 區(qū)別技術特征認定中對發(fā)明構思的考量
在上訴人歐瑞康紡織有限及兩合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浙江越劍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行終27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發(fā)明構思就在于對各個技術要素的結合,且現(xiàn)有技術既沒有公開這種結合的教導,也沒有公開這種結合所能產生的技術效果,則在確定本專利與最接近現(xiàn)有技術的區(qū)別技術特征時,可以將相互結合的多個技術要素視為一個整體,認定為一個區(qū)別技術特征。
25. “問題的提出”在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的考量
在上訴人深圳市大疆靈眸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杜文文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行終18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技術方案的創(chuàng)造性既可以來源于“問題的解決”,也可以來源于“問題的提出”;當現(xiàn)有技術進步的難點在于發(fā)現(xiàn)問題時,如果不考慮“問題的提出”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可能會陷入后見之明并低估技術方案的創(chuàng)造性。
26. 現(xiàn)有技術改進動機的來源
在上訴人英國衛(wèi)生部、麥克羅弗姆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7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改進現(xiàn)有技術的動機并不必然來自克服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的缺陷。當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不存在明顯缺陷時,仍然可能有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由此產生改進動機。
27. 專利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上海智臻智能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7)最高法行再3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說明書的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對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或者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共有的技術特征,一般來說可以不作詳細描述,是否充分公開,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該技術方案為準。
28. 以兩組以上不同數(shù)值范圍技術特征共同限定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能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判斷
在上訴人任曉平、孫杰與被上訴人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行終406、40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以兩組以上不同類型的數(shù)值范圍技術特征共同限定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如果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說明書可以確定各數(shù)值范圍技術特征之間存在相互對應關系,能夠通過有限次實驗得到符合發(fā)明目的的具體實施方式,且無須通過過度勞動即可排除不能實現(xiàn)發(fā)明目的的技術方案的,應當認為該權利要求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
29. 公知常識性證據(jù)的認定
在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江蘇靶標生物醫(yī)藥研究所有限公司、常州南京大學高新技術研究院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行終3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公知常識性證據(jù)通常是指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記載本領域基本技術知識的文獻;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之外的文獻是否屬于公知常識性證據(jù),需要結合該文獻的載體形式、內容及其特點、受眾、傳播范圍等因素具體認定。
30. 需授權訪問的網絡空間信息是否構成現(xiàn)有設計或者現(xiàn)有技術的認定
在上訴人劉曉生與被上訴人潮州市潮安區(qū)祥興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行終42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QQ空間、微信朋友圈等需授權訪問的網絡空間中的信息是否構成現(xiàn)有設計或者現(xiàn)有技術,應當綜合分析該網絡空間的主要用途、信息的上傳時間及公開情況等因素,以專利申請日前該信息是否處于公眾想獲得就能夠獲得的狀態(tài)為標準作出判斷。需授權訪問的網絡空間以商業(yè)用途為主的,可以推定其對所有人公開,但有相反證據(jù)證明該網絡空間未公開或者僅針對特定人公開的除外。
31. 平行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利要求修改的影響
在上訴人蓋組織管理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深圳納斯威電子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行終9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同一專利權的多個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專利權人在其中一個程序中修改了權利要求且該修改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接受的,以修改前的權利要求為審查基礎的在后被訴決定引發(fā)的專利確權行政案件,因審查基礎已不復存在而無繼續(xù)審理之必要。此時,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有關在后被訴決定,但無需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32. 推翻化合物不具備新穎性推定的舉證責任
在上訴人雅寶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行終9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現(xiàn)有技術文獻已經公開專利申請或者專利要求保護的化合物,則可以推定該專利申請或者專利不具有新穎性,但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能夠提供證據(jù)證明在申請日之前無法制備該化合物的除外。此時,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不僅應當證明利用該現(xiàn)有技術文獻所載實驗方法無法制得該化合物,還應當證明采用所屬技術領域的常規(guī)實驗方法并充分發(fā)揮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常規(guī)技能,亦無法制得該化合物。
33. 外觀設計侵權判斷中一般消費者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廈門希科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廈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與被申請人福建順昌虹潤精密儀器有限公司專利行政裁決糾紛案【(2020)最高法行申51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案件中,不同產品的消費群體可能會有所差異,故對于一般消費者的范圍,應結合產品的實際購買、使用等情況具體確定。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34. 商標權取得的認定
在上訴人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商標權權屬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終39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除非存在特別的約定,設計商標、為商標注冊提供幫助,均非商標法上取得商標權的法定要件。在許可使用關系中,使用并宣傳商標、維護被許可使用商標的聲譽,不能成為享有商標權的理由。
35. 兼具產品名稱和品牌混合屬性商標的侵權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武漢東信醫(yī)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湖南守護神制藥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武漢天地人和藥業(yè)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廣東恒金堂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申545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涉案商標兼具產品名稱和品牌混合屬性的情況下,要結合商標權利人、市場上其他主體對商標的使用情況,從商標的識別功能出發(fā),綜合判斷被訴侵權標識系對產品名稱的使用還是對商標的使用,以是否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為標準,判定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36. 歷史形成的外文商標與近似中文商標共存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北方國際集團天津同鑫進出口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天津市鸚鵡樂器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天津市森德樂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以下簡稱“鸚鵡”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再2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法施行前限定使用在出口商品上的外文商標,由于商標法實施后取消了使用范圍限制,從而形成與近似中文注冊商標共存的事實。兩商標的權利人應當以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標標志為限,享有各自獨立的專用權。
37. 人民法院可依法受理特定情形下的商標權沖突糾紛并作出裁判
在前述“鸚鵡”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后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起訴在先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侵害其商標權的,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應當由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
38. 正品改裝后的轉售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廣州市杜高精密機電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多米諾印刷科學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廣州心可工業(yè)設計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424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品通過正常合法的商業(yè)渠道售出后,再行轉售的,通常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商品在轉售過程中進行了實質性改變,導致商品與來源之間的聯(lián)系發(fā)生改變,在該商品上繼續(xù)使用涉案商標且未對消費者履行合理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容易導致混淆并損害商標權人的利益,構成商標侵權。
39. 核準注冊日對商標禁用權行使的意義
在再審申請人大悅城商業(y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哈爾濱海升龍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再34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權具有使用與禁止他人使用兩項權能。在商標申請日至核準注冊日之間,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商標一經核準注冊,商標權人就取得了完整的商標權,他人應當停止使用,否則將構成商標侵權行為,除非他人的在先使用行為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
40. 刑民交叉案件中被訴侵權商品是否實際銷售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云南白藥集團健康產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劉欣、謝中華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再34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提交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形成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予以審核。涉及同一侵權事實的刑事判決認定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未遂,并不能當然作為侵害商標權糾紛民事案件中被訴侵權商品未實際銷售的直接依據(jù)。
41. 銷售商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的責任形式
在再審申請人廣東好太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沂南縣億成裝飾材料店、二審上訴人臨沂天和軒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申47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均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在生產者已經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責任的情況下,銷售者未提出合法來源抗辯或其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亦需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二)商標行政案件審判
42. 包含地名要素商標可注冊性的整體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百威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20)最高法行再37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訴爭商標是由地名與其他構成要素組成,不能當然地以其中包含地名為由,直接援引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予以駁回,而仍需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已經在整體上形成了區(qū)別于地名的含義。
43. 三維立體商標標志確定性的審查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寶利通公司與被申請人深圳市音絡科技有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行申1074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三維標志的確定性是審查判斷三維立體商標顯著性的前提和基礎。判斷三維標志是否具有確定性,應當以商標檔案中載明的商標圖樣為準,在商標檔案對商標圖樣無進一步說明的情況下,該商標圖樣的全部構成要素均屬于考察范圍。如果根據(jù)商標圖樣的各視圖無法確定該三維標志的具體形狀及其比例關系,則該標志不具有確定性,該三維立體商標的顯著性及效力亦無法得以認定。
44. 商標共存協(xié)議不能當然排除相關公眾的市場混淆
在再審申請人愛爾迪有限兩合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20)最高法行申816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指定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高度近似的商標,共存協(xié)議并不能當然地排除相關公眾可能的市場混淆。
45. 影響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基礎發(fā)生變化”的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株式會社東洋克斯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濰坊現(xiàn)代塑膠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以下簡稱“東洋克斯”商標行政案)【(2019)最高法行再5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權利自然失效不產生自始無效的法律后果,如訴爭商標核準注冊時在先權利仍合法存在,不能直接援引商標授權確權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認定影響商標獲準注冊、維持有效的事實基礎發(fā)生變化,而仍需對是否存在權利沖突作出判斷。
46. 訴爭商標是否損害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判斷
在前述“東洋克斯”商標爭議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僅僅是將包含三維形狀設計要素在內的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申請為平面商標,在平面商標缺乏產品載體的情況下,難以認定二者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47. 判斷在先權利是否存在的時間節(jié)點至遲為核準注冊日
在再審申請人廈門市象球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第三人福馬(日本)株式會社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2020)最高法行申352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申請商標不得損害他人在先權利,考慮到申請商標尚未實際取得商標權,故判斷在先權利是否存在的時間節(jié)點,至遲為核準注冊日。
48. 商標后續(xù)轉讓行為不能改變商標注冊具有“其他不正當手段”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格拉舒特圖書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原告格拉蘇蒂制表有限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2018)最高法行再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認定商標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應當以涉案商標“取得注冊”時的事實狀態(tài)為依據(jù),商標后續(xù)轉讓行為不能改變商標注冊具有“其他不正當手段”的認定。
49. “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適用范圍
在再審申請人科爾士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第三人上海一領服飾有限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2018)最高法行再7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法關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guī)定對能否適用或者參照適用于“未注冊商標”未予明確。商標行政機關認定處于異議復審階段的訴爭商標未違反商標法該項規(guī)定,并無不當。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50.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權判斷
在上訴人北京君意東方電泳設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北京東方瑞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20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權判斷,仍然應當遵循“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標準,源代碼比對并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判斷的必備條件和必須環(huán)節(jié)。
51. 著作權被許可人訴訟資格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寧鄉(xiāng)縣皇家貴族音樂會所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以下簡稱“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案)【(2018)最高法民再41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著作權專有使用權許可的情形下,被許可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在非專有使用權許可情形下,經著作權人明確授權,被許可人亦可以提起訴訟。
52. 著作權許可使用不同于集體管理
在前述“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著作權集體管理作為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專門法律制度,既是為了方便權利人行使權利,也是為了方便作品使用,與著作權許可在權利行使、作品使用和費用支付方式上存在重大區(qū)別。著作權被許可人基于實體權利依法可以與使用者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提起訴訟和仲裁等行為不應當被視為從事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或者行使了集體管理組織權利。
53. 國學經典類題材作品實質性近似的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秦占國、沈陽國學教育研究中心與被申請人李楠、撫順市順城區(qū)巨人培優(yōu)文化藝術學校等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621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國學經典類題材作品實質性近似的判斷應考慮以下因素:一方面,中華五千年文明歷史是人類社會共同的精神財富,任何人均可以不同表達方式對此類題材加以利用并進行創(chuàng)作。另一方面,中華五千年文明歷史系客觀事實,基于該歷史事實進行的相關創(chuàng)作具有一定局限性。若不同作品的表達均系獨立完成且表達方式不同,應當認定各作品均享有獨立著作權。
四、競爭案件審判
54. 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訴訟對民事訴訟的影響
在再審申請人武漢大西洋連鑄設備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宋祖興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再13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刑民交叉案件中,先行刑事案件中無罪的事實對于后行民事訴訟是否具有影響需要區(qū)分具體情況,如果由于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等認定無罪,則因為刑事和民事的證明標準不同,刑事和民事的裁判結果可能會有不同的認定。刑事訴訟認定無罪,并不必然導致民事訴訟亦要認定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不存在,相關行為是否存在還需結合證據(jù)進行判斷和認定。
55. 企業(yè)字號與注冊商標沖突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晶華寶島(北京)眼鏡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福建寶島眼鏡(連鎖)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再38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注冊商標與企業(yè)名稱、字號之間的沖突,應當區(qū)分不同情況,按照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維護公平競爭和避免混淆等原則,依法處理。如果不正當?shù)貙⑺司哂休^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作為字號注冊登記為企業(yè)名稱,即使規(guī)范使用仍容易產生市場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當競爭行為處理。
五、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
56. “農民自繁自用”例外的認定
在上訴人秦永宏與被上訴人江蘇省高科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40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適用種子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農民自繁自用例外”至少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適用主體為農村承包經營戶,即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適用范圍不得超過該農村承包經營戶自己承包的土地。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
57.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范圍的確定
在上訴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與被上訴人蘇州賽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以下簡稱“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49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旨在確定布圖設計保護對象,而非公開布圖設計內容,故公開布圖設計內容并非取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條件。
58.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
在前述“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對象是為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而對于元件、線路所作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三維配置。權利人主張其布圖設計的三維配置整體或者部分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應當對其獨創(chuàng)性作出合理的解釋或者說明,被訴侵權人不能推翻權利人的解釋或者說明的,應當認定該布圖設計具備獨創(chuàng)性。
七、壟斷案件審判
59. 橫向壟斷協(xié)議實施者要求其他實施者賠償其所謂經濟損失的處理
在上訴人四川省宜賓市吳橋建材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曹培均、宜賓市磚瓦協(xié)會與被上訴人張仁勛、宜賓恒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宜賓縣四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宜賓市翠屏區(qū)創(chuàng)力機磚有限責任公司壟斷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138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橫向壟斷協(xié)議的實施者無權要求其他實施者賠償其因實施橫向壟斷協(xié)議導致的所謂經濟損失。
60. 濫用行政權力引發(fā)的壟斷民事糾紛的受理條件
在上訴人朝陽德耀供熱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電電力朝陽熱電有限公司拒絕交易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93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如果被告所實施的涉嫌壟斷行為系因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運用行政權力限定交易或者強制要求而發(fā)生,相關行政行為在原告起訴時尚未被依法認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八、管轄等程序性案件審判
61. 涉外民事糾紛案件管轄的適當聯(lián)系原則
在上訴人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15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和代表機構的被告提起的涉外民事糾紛案件,中國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應審查該糾紛與中國是否存在適當聯(lián)系。判斷被告在中國沒有住所和辦事機構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是否與中國存在適當聯(lián)系,可以考慮許可標的所在地、專利實施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等是否在中國境內。前述地點之一在中國境內的,應當認為該案件與中國存在適當聯(lián)系,中國法院對該案件具有管轄權。
62. 涉境外壟斷行為的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管轄
在上訴人瑞典愛立信有限公司、愛立信(中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TCL通訊科技控股有限公司、TCL通訊(深圳)有限公司、惠州TCL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3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事人因境外壟斷行為在中國境內受到損失而提起訴訟的,該被訴境外壟斷行為對中國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結果地可以作為案件管轄連結點。
63. 涉電子商務平臺侵害專利權糾紛反向行為保全的適用
在上訴人永康市聯(lián)悅工貿有限公司、浙江興昊塑業(y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謝輝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99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被訴侵權人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判令平臺經營者取消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在確定“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考量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名譽、商譽等權利,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市場競爭優(yōu)勢嚴重受損或者商業(yè)機會嚴重喪失等因素;即使有關損失可以請求金錢賠償,但損失巨大且難以計算的,也可以認定其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有關行為保全擔保可以采取固定擔保金加動態(tài)擔保金的方式,動態(tài)擔保金可以根據(jù)取消上述措施后的可得利益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