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8年5月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2018〕118號
施行日期2018年5月8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以下簡稱《英烈保護法》)經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為在審判工作中正確適用《英烈保護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充分認識貫徹落實《英烈保護法》的重要意義?!队⒘冶Wo法》是為了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對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發(fā)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具有重要意義。要高度重視、深入學習、認真貫徹《英烈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以司法手段捍衛(wèi)英雄烈士合法權益,維護公序良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反對歷史虛無主義。
二、 依法審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案件。對英雄烈士的近親屬提出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案件,依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依法予以受理,并確定行為人、網絡服務提供者等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對檢察機關提起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案件,及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等規(guī)定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英烈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確定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三、 依法審理涉及英雄烈士形象、事跡等商標權、著作權案件。對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詆毀、貶損英雄烈士形象,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依法認定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通過司法裁判旗幟鮮明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對英雄烈士事跡的價值認同和英雄烈士公知公認的光輝形象,最大限度地實現案件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四、 依法審理涉及英雄烈士保護的刑事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zhàn)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負有法定職責的相關工作人員在英雄烈士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五、 加強對下級法院貫徹落實《英烈保護法》審理涉及英烈保護案件的指導。要認真組織學習、宣傳和貫徹,一手抓審判,一手抓調研,及時總結審判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新對策。要高度重視涉及英烈保護案件的審理和輿論引導、宣傳工作,主動加強與地方黨委、有關部門、媒體和學術研究機構的溝通、協(xié)調,切實提高司法應對工作的自覺性、創(chuàng)造性,共同維護中華民族共同歷史記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本通知執(zhí)行中如遇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