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6年09月0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01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關于盡快出臺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三檔刑罰具體數(shù)額確定的建議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1.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刑法修正案(九)》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密切關注修法的動態(tài),積極提出有關建議,并且在第一時間啟動針對《刑法修正案(九)》制定配套司法解釋的調研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即是其中一項,這部司法解釋已于2016年4月18日公布施行。
《解釋》共二十條,主要規(guī)定了十一個方面的內容,包括:明確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明確貪污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jiān)禁的適用原則;調整挪用公款、行賄等其他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界定賄賂犯罪對象“財物”的范圍;細化受賄犯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情形;明確行賄罪從寬處罰的適用條件;明確多次受賄數(shù)額累計計算;明確貪污、受賄犯罪故意的認定;明確受賄犯罪同時構成瀆職犯罪的實行數(shù)罪并罰;強化贓款贓物的追繳;明確罰金刑的判罰標準。整部司法解釋體現(xiàn)了依法從嚴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原則,綜合考量各種因素確保不同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罪刑平衡,對于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刑法規(guī)定框架內積極予以回應,為各級司法機關提供了明確具體的執(zhí)行依據(jù)。
2. 對于您提到的因定罪量刑標準未及時出臺而帶來的一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已經(jīng)注意到,在《解釋》出臺前已要求各級法院采取了相關措施,減小對審判工作的影響。對于一些正在審理的案件,為避免宣判前對被告人羈押的時間超過最終判處的刑期,要求審理法院及時變更刑事強制措施;對于積壓的案件,要求各級法院好做審判工作安排,在《解釋》出臺后,及時、有序地完成審理工作,避免案件久拖不決;對于一些數(shù)額明顯屬于特別巨大的案件,法律的修改對案件的量刑沒有明顯影響的,不停止審理工作,在《解釋》公布施行前,一批大要案如李崇禧受賄案、沈培平受賄案、姚木根受賄案、李東生受賄案、紀文林受賄案等都正常審結宣判。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