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6年08月2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8月23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的建議收悉,經商最高人民檢察院,現(xiàn)答復如下:
盜竊是最為常見多發(fā)的違法犯罪行為。在各類刑事案件中,盜竊犯罪案件數量一直位居首位,辦理此類案件需要研究解決的疑難復雜問題也最多,對盜竊犯罪定罪量刑是以被盜財物本身的價值為依據還是以給失主造成的損失為依據就是其中的一個。一種意見認為,應以被盜財物本身的價值為依據。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應以盜竊給失主造成的損失為依據。
經慎重研究,廣泛征求各有關方面包括立法機關的意見,《解釋》規(guī)定,應以盜竊公私財物的價值作為認定盜竊“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基礎,同時規(guī)定,“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之所以作出上述規(guī)定,主要考慮:其一,盜竊罪是非法占有類犯罪,而不是毀壞財產類犯罪。對非法占有類犯罪的犯罪數額,依法只能根據非法占有的財物的價值認定,以給失主造成的損失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依據,與此類犯罪的性質不相符合。其二,以財物的價值作為盜竊數額的認定依據,同時將給失主造成的損失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這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同時也能更好體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基本原則的要求。
此外,《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據此,就您提到的案件而言,如果車輛反光鏡本身的價值不高,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不能以盜竊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因反光鏡科技含量和安裝修復費高,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同時還可將盜竊作為從重情節(jié)予以考慮。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6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