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8年05月1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8〕民一他字第4號
施行日期2008年05月16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7)閩民他字第12號請示收悉。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認定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審核結論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財政部門對財政投資的評定審核是國家對建設單位基本建設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設合同中明確約定以財政投資的審核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審核結論應當作為結算的依據。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