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日期2004年06月2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2004〕125號
施行日期2004年06月28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級軍事法院、檢察院,各級鐵路運輸法院和檢察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檢察院:
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在開展民主評議行風活動中,將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列入評議范圍,在一定程度上為接受群眾監(jiān)督,改進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工作作風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這種做法混淆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在 憲法地位上的區(qū)別,不利于維護國家法制形象和司法機關的權威。
2004年3月9日,國務院糾風辦對湖南省糾風辦就能否將法院、檢察院列為行風評議對象的請示作出答復,明確指出,民主評議行風的對象是行政部門和公用事業(yè)單位。糾風辦作為政府內部的監(jiān)督部門,無權把檢察院、法院列為行風評議對象。
必須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雖然不參與地方政府組織的民主評議行風活動,但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司法水平和工作作風如何,直接影響著國家的法制形象以及黨和國家的形象。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充分認識所肩負的重要職責,深入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嚴格執(zhí)行 憲法和法律,認真貫徹司法為民、執(zhí)法為民的要求,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不斷加強自身建設,通過深入開展“司法公正樹形象”、“強化法律監(jiān)督、維護公平正義”等教育活動,努力提高執(zhí)法水平,不斷改進工作作風,為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樹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正、廉潔、高效、愛民的良好形象。
今后,各級法院、檢察院遇到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求參與行風評比活動的,應認真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嚴格按照國務院糾風辦批復的精神辦理。
附:國務院糾正行業(yè)不正之風辦公室對湖南糾風辦《關于能否將法院列為行風評議對象的請示》的答復意見(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