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2年02月0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1〕民一他宇第34號
施行日期2002年02月08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1) 民一他宇第34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福州辦事處與張景宗、雷珊珊、張?zhí)钐睢B門正豐源保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審理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
張景宗在購房合同的買方一欄除署上自己的名字外,還署上其未成年女兒張?zhí)钐畹拿?,是將所購房屋的一部分權利贈與給張?zhí)钐畹男形S捎谒彿课萆形崔k理所有權證,張?zhí)钐钌形慈〉觅浥c房屋的權利,故張景宗此時有權處分所購房屋。
購房合同書上的買方是張景宗和張?zhí)钐畹拿?,而張景宗是張?zhí)钐畹姆ǘūO(jiān)護人,張?zhí)钐钍俏闯赡耆?,無法向其征詢意見,所以保稅區(qū)建行有理由相信張景宗具有對該房屋的處分權,因而與其簽訂了抵押合同,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這充分表明,保稅區(qū)建行盡到了注意義務,是沒有過錯的,因而是善意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的規(guī)定,應當維護保稅區(qū)的合法權益,依法確認抵押合同的效力。
綜上所述,本案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