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0年06月2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發(fā)〔2000〕12號
施行日期2000年06月26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人事部、財政部《關于調整警銜津貼標準的通知》(人發(fā)[2000]61號)轉發(fā)給你們,請按通知精神,抓緊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人事部、財政部關于調整警銜津貼標準的通知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于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fā)〔1995〕112號)的有關規(guī)定,經研究并報國務院批準,決定從1999年10月1日起對警銜津貼標準進行適當調整。調整后各銜級的津貼標準分別為:總警監(jiān)161元、副總警監(jiān)153元、一級警監(jiān)145元、二級警監(jiān)138元、三級警監(jiān)131元、一級警督124元、二級警督118元、三級警督112元、一級警司106元、二級警司100元、三級警司94元、一級警員89元、二級警員84元。
請你們按本通知精神,抓緊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2000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