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已撤銷)
發(fā)文字號:國法函〔2002〕32號
公布日期:2002.03.26
施行日期:2002.03.26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行政法規(guī)解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旅行社管理條例》有關“旅游意外保險”的含義的答復
(2002年3月26日 國法函[2002]32號)
國家旅游局:
你局送來的《關于建議明確人旅行社管理條例>中“旅游意外保險”含義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旅行社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的“旅行社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在具體工作應用中的含義,答復如下:
《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該條中規(guī)定的“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含意是: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