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1987]民他字第16號
公布日期:1987.06.15
施行日期:1987.06.15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并視為己有發(fā)生糾紛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1987年6月15日 [1987]民他字第1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法民字<1987>31號關于惠陽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請示的上訴人鐘秋香、鐘玉妹訴鐘壽祥房屋糾紛一案的報告及卷宗收悉。
據(jù)你院報告稱:鐘和記(1941年故)與妻子蘇襯(1926年故)、繼妻王細(1984年故)先后生有4個女兒,即:鐘妙(1976年故)、鐘秋香、鐘玉妹、鐘秋勝(1981年故)。1940年鐘和記與王細夫婦收養(yǎng)了鐘壽祥(當時12歲)。1939年、1940年鐘和記和王細購置房屋6間,鐘和記死后,由王細、鐘玉妹、鐘秋香、鐘壽祥等長期居住。1973年鐘秋香將自己居住的那部分房屋進行了改建。鐘壽祥曾以自己的名字,于1947年、1953年、1960年先后領取了6間房屋所有權證。王細于1984年死后,鐘壽祥便在1985年將部分房屋拆除改建,并將其中部分房屋宅基地給其子使用,為此,雙方發(fā)生糾紛。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根據(jù)該房產的來源及使用等情況,以認定該屋為鐘和記、王細的遺產,屬鐘秋香、鐘玉妹、鐘壽祥、鐘妙、鐘秋勝五人共有為宜。鐘壽祥以個人名義領取的產權證,可視為代表共有人登記取得的產權證明。鐘妙、鐘秋勝已故,其應得部分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以上意見供你院批復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