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7年10月2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1997〕法行字第21號
施行日期1997年10月29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皖行請字第03號請示報告收悉。
經(jīng)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一種意見,即留置是公安機關行政管理職權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屬于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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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對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訴訟法院能否作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復
來源: m.03j9n.cn 日期:2023-09-07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7年10月2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1997〕法行字第21號 施行日期1997年10月29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皖行請字第03號請示報告收悉。 經(jīng)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一種意見,即留置是公安機關行政管理職權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屬于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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