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7年07月0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明傳〔1997〕203號
施行日期1997年07月0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現(xiàn)就本院1997年3月19日下發(fā)《關于審理涉及中農信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址(法明傳(1997)89號,以下簡稱《通址)后,各地提出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 關于涉及中農信公司的經濟糾紛案件,在該公司關閉前經人民法院判決、關閉后送達的一審判決書是否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問題。本院《通址第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尚未作出終審判決的,以原中農信公司總部和金融性分支機構為被告的案件,自本通知下發(fā)之日起恢復審理”。中農信公司關閉前判決、關閉后送達的一審判決書應屬“尚未作出終審判決”,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應自恢復審理之日起重新計算上訴期限。鑒于有關當事人可能不知道人民法院已經恢復審理的實際情況,各有關第一審人民法院應在接到本補充通知后,再次通知當事人在重新規(guī)定的期限內可以提起上訴。
二、 關于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對于有關涉及中農信公司的案件,如屬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內遇該公司被關閉的,可以中止訴訟時效,中止期間為1997年1月6日至3月19日。不屬于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內上述情形的,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