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字號:司發(fā)通〔2005〕26號
公布日期:2005.04.11
施行日期:2005.04.1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意見
(2005年4月11日 司發(fā)通[2005]26號)
部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近幾年來,我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對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各司局、各直屬單位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收到了比較好的效果。隨著司法行政工作的發(fā)展,黨員干部出國(境)增多,黨員干部出國(境)雖然沒有發(fā)生大的事故,但也有一些值得引起注意的問題。有的出國(境)人員回國(境)后,不按規(guī)定上繳護照;有的團組管理比較薄弱;有的團組對派出人員把關不嚴,有照顧出國的現象;有的出國(境)團組考察訪問結束后不交總結報告。對此必須引起注意,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最近,中紀委等八部委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中紀發(fā)〔2004〕26號),根據通知要求,針對我部的實際情況,為進一步加強我部黨員干部出國(境)的管理,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認真學習中紀委等八部委通知,進一步提高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的教育工作
各司局、各直屬單位要認真學習中紀委等八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以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自覺性,把思想認識統(tǒng)一到通知精神上來。要有針對性地對出國(境)黨員干部進行理想信念、愛國主義、民族精神、外事紀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和管理結合起來,堅持和完善出國(境)人員行前集中培訓、談話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時了解和掌握出國(境)人員的思想動態(tài),發(fā)現苗頭性問題,提前采取措施,防止問題的發(fā)生。
二、進一步加強對因公出國團組的管理,嚴格各項管理審批制度
?。ㄒ唬娀芾恚瑥膰腊殃P。黨員干部因公出國(境),必須嚴格按照《關于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guī)定》(中辦發(fā)〔1991〕8號)和《關于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補充規(guī)定》(中辦發(fā)〔1993〕23號)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進行審批??h(處)級以上黨員干部因公出國(境)的審批,要嚴格執(zhí)行《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fā)〔1999〕23號)的有關規(guī)定。各司局、各直屬單位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fā)〈關于全國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中發(fā)〔2000〕17號),嚴格執(zhí)行規(guī)定,嚴格把關。
(二)健全制度,進一步規(guī)范黨員干部在因公出國(境)期間的行為。對出國學習培訓的黨員干部要按照出國培訓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教育和管理。臨時出國(境)的團組,應建立臨時黨支部(黨小組);團組成員未經團組領導同意,不得單獨活動;不得擅自變更出訪路線;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期限,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部外事司,必要時由部外事司向外交部等有關部門報告;團組回國后15天內上交出訪報告。
三、加強對因私出國(境)的黨員干部進行嚴格審查
(一)黨員干部因私出國(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h(處)級以上黨員干部因私出國(境)的審批,要嚴格執(zhí)行中辦發(fā)〔1999〕23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對黨員領導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及其他重要崗位黨員干部,要嚴格審查,著重審查近期政治表現和廉政情況。對法律規(guī)定不準出境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黨員干部,不得批準其出國(境)。
?。ǘ┳龊迷诼毜目h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離(退)休司(局)級以上干部和涉及國家安全、國有資產安全、行業(yè)機密等人員因私出國(境)的登記備案工作。嚴格按照中組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門《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公通字〔2003〕13號)執(zhí)行,進行登記備案。
(三)加強黨員干部因私出國(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國(境)的黨員干部,在國(境)外不得以黨員身份參加公開活動,每季度要把在國(境)外的情況向所在單位和單位黨組織匯報一次,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黨員組織關系的處理嚴格執(zhí)行《中央組織部關于共產黨員因私事出國或去港澳地區(qū)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組發(fā)〔1981〕19號)。回國后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
四、切實做好出國(境)證件的管理工作
?。ㄒ唬┮蚬鰢ň常┑狞h員干部,應在回國、回內地后15天內將所持護照、通行證交由部司法協(xié)助外事司統(tǒng)一保管或注銷。對拒不執(zhí)行規(guī)定的,吊銷其所持證件。
?。ǘh員干部申領因私出國護照、往來港澳臺通行證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國(境)前,要向部政治部報告并登記;各單位的領導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并登記,本通知下發(fā)后,未登記的必須補報和登記;因私出國(境)的國家機關登記備案人員,應在回國、回內地后的10天內,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部政治部集中保管。
(三)黨員干部辦理外國長期居留證、前往港澳通行證、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縣(處)級以上黨員干部的配偶出國定居或辦理上述證件的,要嚴格執(zhí)行中辦發(fā)〔1999〕23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
?。ㄋ模└魉揪?、各直屬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收繳證件工作。部司法協(xié)助外事司和部政治部應建立因公、因私證件的使用登記保管制度。
五、加強領導和監(jiān)督檢查
?。ㄒ唬└魉揪?、各直屬單位要高度重視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抓好落實。
?。ǘ┒ㄆ谥鸺壣蠄簏h員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情況,政治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黨員干部出國(境)情況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作書面報告,重大情況及時報告。
?。ㄈ┘哟蟛樘庍`紀違法案件的力度。對黨員干部出國(境)私自不歸的,要給與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或采取組織處理措施。對給國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要從嚴懲處;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辦理;對黨員干部在出國(境)審批手續(xù)中弄虛作假,甚至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的出國(境)證件的,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臨時出國(境)團組發(fā)生人員擅自脫離組織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除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外,還應當依照規(guī)定追究團組領導人以及派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違反出國(境)證件管理規(guī)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國(境)證件的黨員干部,應當給與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還應給與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ㄋ模┘o檢監(jiān)察和外事、人事部門要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嚴格管理,齊抓共管,加強防范,杜絕發(fā)生問題。
六、非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參照本意見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