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發(fā)文字號:中紀法函〔2002〕1號
公布日期:2002.01.07
施行日期:2002.01.07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黨內法規(guī)制度
中央紀委關于對《行政機關剛退休干部能否接受下級行政機關聘請領取報酬的請示》的答復
(2002年1月7日 中紀法函〔2002〕1號)
中共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紀委:
你們于2001年12月24日送來的《關于行政機關剛退休干部能否接受下級行政機關聘請領取報酬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已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干部經商辦企業(yè)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中辦發(fā)〔1988〕11號)和2000年12月的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公報中關于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離職和退(離)休后從業(yè)規(guī)定的有關精神,我們認為,上級行政機關剛退休的干部私自接受下級行政機關的聘請,擔任“信息顧問”并領取報酬,是不適宜的;下級行政機關擅自聘請上級行政機關退(離)休領導干部擔任工作,也是違反現行干部管理制度的。這種行為可能與公共利益發(fā)生沖突,容易產生腐敗,應當予以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