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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范應蓮訴敬永祥侵害海燈名譽一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來源: m.03j9n.cn   日期:2023-09-21   閱讀: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3年02月0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1992〕民他字第23號

施行日期1993年02月0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1992〕民他字第23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川法民字第16號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一、 敬永祥在《金島》、《報告文學》上刊登的文章和在四川省民法、經(jīng)濟法學會上的發(fā)言基本內(nèi)容失實,貶低了海燈的人格,已構成對海燈名譽的侵害。

二、 敬永祥的上述文章和發(fā)言對范應蓮名譽的侵害較輕,可適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 敬永祥寫給新華社的信因系刊登于機密刊物《國內(nèi)動態(tài)清樣》和秘密刊物《內(nèi)參選編》,且寫信的真正動機難于查明,故寫信的行為可不認定為損害海燈、范應蓮的名譽。

建議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爭取以調解方式結案。

以上意見供參考。

一九九三年二月四日

附: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范應蓮訴敬永祥侵害海燈法師及其本人名譽權一案的請示報告

(1992年4月21日 〔1991〕川法民示字第1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范應蓮訴被告敬永祥侵害海燈法師及其本人名譽權一案中,涉及到被告敬永祥在黨內(nèi)秘密刊物上發(fā)表文章及在《金島》雜志、《報告文學》(以下簡稱“敬文”)上公開撰文,捏造事實,使用貶低、侮辱海燈法師及范應蓮人格的言詞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問題,鑒于該案情況復雜,在佛教界、武術界、新聞界等影響較大,為慎重起見,特上報請示?,F(xiàn)將案件情況及我院討論意見報告如下:

一、當事人及代理人情況

原告范應蓮(又名趙榮蓮),男,38歲,漢族,四川省江油市人。

委托代理人:龔炳森,四川省經(jīng)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澤隆,重慶市第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敬永祥,男,37歲,漢族,四川省射洪縣人。系四川日報社編輯。

委托代理人:周壽森,四川省經(jīng)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朝霞,四川省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案件事實

1988年12月,四川日報社記者敬永祥寫信給新華通訊社,提出“對海燈法師武功的不同看法”。同月11日新華社國內(nèi)部第二編輯室將該信件部分內(nèi)容摘登在其主編的黨內(nèi)機密刊物《國內(nèi)動態(tài)清樣》第3467期(附后)上。同月14日又摘登在黨內(nèi)秘密刊物《內(nèi)參選編》第51期(附后)上。1989年1月20日湖南省株洲市《新聞圖片報》未經(jīng)新華社同意,擅自摘登該文章部分內(nèi)容,并另加標題“海燈法師是個大騙子”。1989年2月26日四川省內(nèi)江市文聯(lián)主辦的《星期天》報全文轉載了《新聞圖片報》摘登的“敬文”。

《國內(nèi)動態(tài)清樣》摘登敬永祥來信后,江油市委根據(jù)中共四川省委書記楊汝岱批示精神,對信中所涉及內(nèi)容進行了調查,向省委作了報告,并以江油市海燈法師資料組的名義給新華社《內(nèi)參選編》編輯部去函“對1989年《內(nèi)參選編》第51期刊登《敬永祥對海燈法師武功提出不同看法》一文提出異議,認為該文不實”。范應蓮在敬永祥“對海燈法師武功提出不同看法”刊登后,先后向新華社《內(nèi)參選編》、《新聞圖片報》、《星期天》報提出異議。1989年3月26日、4月4日《星期天》報、《新聞圖片報》先后登報予以更正,并向范應蓮賠禮道歉,隨后兩報均已???989年5月14日《內(nèi)參選編》第14期摘登了江油市海燈法師資料組來函部分內(nèi)容。

此后,敬永祥繼續(xù)就海燈法師的武功等問題發(fā)表文章。1989年5月先后投稿于海南《金島》雜志和北京《報告文學》,公開發(fā)表了題為《海燈法師神話的破滅》(《金島》雜志89年第7期)和《海燈現(xiàn)象--八十年代的一場造神運動》(《報告文學》第8期)兩篇文章。不久,日本、臺灣等海內(nèi)外多家報刊、雜志相繼轉栽。

1989年8月5日,范應蓮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被告敬永祥無中生有,歪曲事實,采取在報刊上公開發(fā)表文章的手段,誹謗原告及海燈法師的人格,侵害其名譽,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并將《新聞圖片報》、《星期天》報社作為共同被告(對敬永祥在《金島》和《報告文學》上發(fā)表文章的起訴,見范應蓮補充起訴狀)。該院于198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被告敬永祥辯稱:作為一名新聞記者,一名共產(chǎn)黨員,以新聞界對海燈法師及原告范應蓮的宣傳存在違背新聞真實性問題為例,給黨的秘密刊物寫信,向黨中央反映當時宣傳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供黨的領導參閱查考,是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合法行為,不構成侵害名譽權。訴訟中,原告范應蓮鑒于《新聞圖片報》、《星期天》報已賠禮道歉,決定撤回對兩報社的起訴。被告敬永祥于1990年1月19日在四川省民法、經(jīng)濟法學會召開的“如何劃分正當輿論監(jiān)督與侵害名譽權的界限”的學術討論會上發(fā)言時,不聽勸告,再次對海燈法師及范應蓮的人格進行了貶低、誹謗。

“敬文”所涉及主要內(nèi)容是四川省江油市的海燈法師及其徒弟范應蓮本來是普通的民間武術人物,近年來由于他們自我吹噓和一些人的編造被吹得神乎其神?!舴◣熒?907年(他在不同場合把自己的年齡越說越大)……海燈沒有正式工作,也沒有檔案,他的身世都由自己說了算?!瓏殷w育部門沒有承認他的武術,宗教界沒有承認他的佛學,醫(yī)學界沒有承認他的醫(yī)術……。海燈1964年在少林寺客居了一個多月時間,自我介紹當了武術教練,拿到聘書(敦請書)不久離開了少林寺,此后便以“少林寺武術教練”的名義四處活動。后來便成了“少林武術正宗”。……范應蓮到部隊后要求給訓練費和軍裝,還要求入伍當軍官,未得到同意,他又拿出自己從街上買來的聘書請成都軍區(qū)司令部參謀填寫。以后又用同樣的辦法到北京、濟南等地部隊教武,以后便成了“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術總教練”?!粼谂臄z《四川奇趣錄》中表演的“二指彈”是弄虛作假……海燈為自己做了兩面錦旗“功深面壁,絕技驚天”……。1983年海燈應邀到少林寺期間,……為自己“樹碑立傳”?!舫雒?,在經(jīng)費緊張的情況下由國家撥款和地方籌款130萬元,修起了“海燈武館”?!鞯氐淖诮绦磐胶臀湫g信徒紛紛給他寄贈供奉,使海燈和范應蓮成了“巨富”等。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大量調查取證,于1991年5月30日開庭進行公開審理,經(jīng)審理查明認定事實如下:

1.關于“敬文”稱“海燈法師在不同場合把自己的年齡越說越大”的問題。經(jīng)查海燈法師戶口表載明其生于1902年8月19日。各種新聞媒介在宣傳海燈時,將其出生年寫為1901年、1902年、1903年、1904年等,并非海燈法師自己“越說越大”;

2.關于“敬文”稱“海燈無正式工作,沒有檔案,他的身世由自己說了算”的問題。經(jīng)查海燈是出家人,終身從事宗教職業(yè),且曾擔任過四川省、全國政協(xié)委員。在其任政協(xié)委員時,有關部門對其身世、經(jīng)歷都進行了大量調查,因此海燈并非是無正式工作、無檔案、身世都由自己說了算;

3.關于海燈的武術問題。有材料證明,海燈法師在五、六十年代確實表演過“二指彈”。在拍攝《四川奇趣錄》時,海燈已70多歲。該片導演等證實當時在拍攝“二指彈”時海燈法師的雙腳確實靠在窗上,從窗格中用繩系于雙腳上,至于該繩是起保險作用還是將人吊起,無法查明,但不能就此證明海燈是弄虛作假,不會“二指彈”;

4.關于海燈法師的佛學問題。經(jīng)查證海燈法師雖無佛學著作,但其修煉“頭陀行”,衣、食、住特別苦,為此受到廣大佛教教徒的尊敬,同時其講經(jīng)也很多,因此佛教界承認其有很高深的佛學修養(yǎng),并非“敬文”稱“宗教界沒有承認他的佛學”;

5.關于海燈自稱“少林武術教練”、“少林武術正宗”的問題。經(jīng)查1946年海燈法師曾在少林寺掛單,少林寺是否聘請其為國術(武術)教練無法查證,但海燈所持“敦請書”(即聘請書)上少林寺及住持、知客等印章齊全,無任何證據(jù)證明是偽造的;海燈法師先后于1946年、1983年應聘到少林寺教授武術,其武術屬于少林派,因此被新聞界宣傳為“少林武術正宗”,至于海燈自稱“少林武術正宗”的問題被告未舉出確鑿證據(jù),法院也未查到確切依據(jù);

6.關于海燈是否自己做錦旗的問題。經(jīng)查海燈法師在參加拍攝《四川奇趣錄》后,攝制組要給海燈酬謝,海燈表示不要酬謝,要一面錦旗作紀念,隨后由海燈的徒弟擬了一些錦旗內(nèi)容,由海燈選了一副,并由攝制組人員劉學文負責印制錦旗“功深面壁,絕技驚天”,費用由攝制組負。因拍片在新都寶光寺,要將錦旗留存,海燈徒弟又自費復制一面帶回江油“海燈武館”保存,并非海燈為自己做兩面錦旗;

7.關于海燈是否自己樹碑立傳的問題。經(jīng)查1983年海燈應邀到少林寺后,有人主張為海燈“樹碑”,當時海燈就表示反對,認為人還未死就立碑是不吉利的,且當時刻制石碑的石匠王××也證實海燈始終未出面參與刻碑的事,后來石碑也未刻成。因此不能認定為海燈為自己“樹碑立傳”;

8.關于海燈是否成為“巨富”的問題。海燈法師作為出家人,靠收取供奉生活。經(jīng)查海燈出名后,確實收到不少信徒寄贈的供奉,但海燈本人生活仍很簡樸,所收取的供奉大多用于捐贈給當?shù)亟ㄋ聫R、學校、街道等,海燈去世后,其遺物均是一些簡單的生活用品,并非“敬文”所稱“……海燈成了巨富”;

9.關于“海燈武館”的問題。經(jīng)查“海燈武館”(原暫定名為“江油武館”)是江油市政府為發(fā)展本地經(jīng)濟和旅游業(yè),由國家撥款和地方籌款80多萬元修建,楊超(原四川省政協(xié)主席)建議,烏蘭夫同志題寫的館名,并非海燈法師本人修建“海燈武館”耗資了國家、地方錢財;

10.關于范應蓮到部隊授武及有關聘請書問題。經(jīng)查范應蓮從1985年11月至1988年5月先后被成都軍區(qū)、總參、國防科工委、空軍等部隊聘請為武術集訓隊的教練。有關部隊證明范應蓮任教是根據(jù)部隊首長提議或指示辦的,范在成都軍區(qū)教武時從未提出要報酬,也未提出入伍當軍官,只要求給一套軍服作紀念。范在成都軍區(qū)授武時其聘請書是由軍區(qū)司令部軍訓部填寫的,并非是“敬文”稱范應蓮本人拿自己從街上買來的聘書請成都軍區(qū)司令部參謀填寫;

11.關于范應蓮自稱“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術總教練”的問題,經(jīng)查證范應蓮確曾以“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術總教練”的名義在四川《文明》雜志上發(fā)表過文章,并以此名義印制過名片,據(jù)范稱名片是朋友為其印制,也未公開使用過;

另外,“敬文”中所涉及到的一些內(nèi)容如“……海燈曾說他現(xiàn)在走到哪里,哪里就人山人海,就像當年毛主席接見紅衛(wèi)兵一樣”,“海燈因趙樸初未親自接他而拒絕為日本客人表演二指彈”等缺乏證據(jù)也無法查證,本案不作認定。

成都中院審判委員會經(jīng)討論一致認為敬永祥在《內(nèi)參選編》上撰文,使用大量貶低、侮辱海燈法師人格的言詞,以后又將寫給內(nèi)參的內(nèi)容公開在雜志上發(fā)表,還親自到法學會上發(fā)言,其行為均已構成對海燈和范應蓮名譽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鑒于該案涉及到佛教界、武術界、新聞界,影響較大,為慎重起見,報我院請示。

三、我院討論意見

案經(jīng)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一致認為:敬永祥寫信給新華通訊社《內(nèi)參選編》,發(fā)表“對海燈法師武功的不同看法”,后又投稿于《金島》雜志、《報告文學》,公開發(fā)表《海燈法師神話的破滅》和《海燈現(xiàn)象--八十年代的一場造神運動》兩篇文章,其文章基本內(nèi)容與事實失實,多處使用了貶低、侮辱海燈法師與范應蓮人格的言詞,文章內(nèi)容從黨內(nèi)刊物擴散到社會后,在國內(nèi)外廣為流傳,給海燈法師和范應蓮的人格、名譽造成影響,在訴訟中被告敬永祥又違反訴訟規(guī)定,擅自到省學術討論會上發(fā)言,貶低、誹謗海燈和范應蓮的人格,使海燈法師和范應蓮的名譽再次受到損害。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敬永祥的行為已侵害了海燈法師及范應蓮的名譽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敬永祥稱其文章是向黨中央反映當時新聞宣傳導向不正的問題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鑒于本案在全國影響較大,社會各界特別是佛教界、武術界、新聞界十分關注,為慎重起見,特請示,請予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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