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0年11月0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90]民監(jiān)字第130號
施行日期1990年11月05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劉志平為與劉運林、朱悠久獎券糾紛一案,不服你院湘法民申字〔1989〕第78號民事判決,于今年2月給我院來信訴稱:劉運林以獎券抵債,完全出于自愿,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他是該獎券的合法占有者,該獎券中獎5000元應全部歸其所有,為此,要求重新審理此案,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經調卷審查,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后,我們研究認為:1987年6月4日,劉運林向劉志平借20元現款為彭顯亮買瓷板,同年8月24日,劉運林將一張面額20元的獎券給劉志平抵債時,未對可能獲得的中獎權利約定條件,因此,應視為該獎券及獎券上所載明的財產權利一并轉移,劉志平是該獎券的合法占有者,獎券中獎5000元應歸劉志平所有。省院依據公平原則判決劉志平得2600元,劉運林、朱悠久夫婦得2400元,似有不當。
以上意見,供你們處理該案申訴時參考。處理結果望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