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0年07月1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9]民他字第44號
施行日期1990年07月19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湘法民請字(1989)第17號《關于廣東省連縣工貿總公司訴懷化市工商銀行侵權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廣東省連縣工貿總公司的預付貨款被騙,在詐騙犯楊愛秀受刑事處罰并追回部分贓款后,該公司對造成貨款被騙負有直接責任的湖南省懷化市農業(yè)銀行榆樹信用社和懷化市工商銀行,均有權提起民事訴訟,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懷化市工商局在本案鑒證工作中的錯誤,可建議行政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