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國家物價局(已變更) 財政部
發(fā)文字號:[1992]價費字174號
公布日期:1992.04.20
施行日期:1992.04.20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律師資格考試收費問題的復函
([1992]價費字174號)
司法部:
你部司發(fā)函[1992]106號《關于1992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收費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鑒于組織律師資格考試工作需支付租用考場、印制考卷、評判試卷和保密等方面的費用,1992年各地在組織律師資格考試過程中,可向報考人收取考試報名費,收費標準每人每單元最高不超過7元(共五個單元),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該項收費收入和支出納入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只能用于律師資格考試的有關費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