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內務部,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58年03月0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8年03月0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公安廳(局):
目前有些地方結婚不登記和未達婚齡私自同居等現(xiàn)象還相當嚴重。這種輕率結婚和私自同居不僅是違犯 婚姻法的行為,同時,由于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往往也就不申報戶口,影響戶口登記的準確程度。為此,婚姻登記機關和戶口登記機關應當結合本身業(yè)務,認真糾正這一現(xiàn)象。
婚姻登記機關必須結合婚姻登記工作進行 婚姻法的宣傳教育,加強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使其自覺地遵守 婚姻法。在進行結婚登記工作時,應當認真審查結婚當事人的條件,是否合乎 婚姻法的規(guī)定,對于年齡問題必要時可直接向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核對。如果當事人未達婚齡或有虛報年齡的行為,應給以批評教育,交待政策,說明早婚的害處,不予登記。對于未達婚齡私自同居的,除向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外,并可責成他們的家長勸告雙方分居。
因結婚、離婚和恢復結婚引起戶口變動的,必須在十天以內,由戶主或本人持結婚、離婚和恢復結婚的證件向當?shù)貞艨诘怯洐C關申報辦理戶口變動登記。如果當事人沒有證件或者發(fā)現(xiàn)有虛報結婚年齡和婚姻變動而不申報戶口變動登記的,除應及時通知婚姻登記機關處理外,并應按照 戶口登記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酌情予以處理,同時將處理情況通知婚姻登記機關。
為此,婚姻登記機關與戶口登記機關必須密切聯(lián)系,互相配合,并應運用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依靠廣大群眾,切實做好婚姻登記和戶口登記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