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1955.08.06
【實施日期】 1955.08.06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工作文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工作的決定
(1955年8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一、為了解各地工作情況,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般地每年應當視察工作兩次。視察時間,一般以春耕以后和秋收以后為宜。年老體弱或確實離不開工作崗位的代表,可以不去視察或在住地附近視察。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到原選舉單位的地區(qū)或其他地區(qū)視察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到原選舉單位的地區(qū)或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的其他地區(qū)視察工作。視察工作的時候,可以分組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工作的時候,可以向當地人民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的人員了解情況,可以列席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民委員會會議,可以接見當地的人民代表,訪問人民群眾。
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到達視察地區(qū)的時候,可以和當地人民委員會接洽,取得他們的協助。各地人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給代表以視察工作上的便利。
五、代表視察工作的時候,都不直接處理問題,所發(fā)現的問題分別交由當地人民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處理。必要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將所發(fā)現的問題函報常務委員會處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將所發(fā)現的問題函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處理。
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工作的時候,所需的旅費向常務委員會報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工作的時候,所需的旅費伙食費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報銷,一律不得增加地方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