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0年12月0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90〕98號
施行日期1990年12月03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開辟大安港為國輪外貿口岸的請示》(吉政文〔1990〕44號)收悉?,F批復如下:
一、 同意開放大安港口岸,只限辦理我國籍船舶的外貿運輸業(yè)務。
二、 同意大安港檢查檢驗機構核定人員編制三十九人,其中衛(wèi)檢十二人、動植檢十二人、商檢十五人。邊防、海關不單設機構。邊檢工作由同江港邊檢部門負責;海關檢查工作由長春海關負責,具體事宜由海關總署研究確定。港監(jiān)、船檢和口岸辦人員屬地方編制,由地方解決。中國銀行編制由其主管部門解決。以上增編人員均從地方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現有人員中調配,不在社會上招收。
三、 檢查檢驗單位所需辦公、生活設施的投資和開辦費由地方解決。業(yè)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四、 大安港正式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辦負責組織驗收,合格后再正式對外公布。
國 務 院
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