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87年05月1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87〕82號
施行日期1987年05月19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三日《關于申請開辦重慶至香港航空包機的請示》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一、 同意重慶機場開放,開辟重慶至香港間的不定期包機航線,只限我國籍飛機從該機場出入境。
二、 重慶至香港間不定期包機的檢查檢驗任務,由設在重慶的海關、衛(wèi)檢、動植檢機構承擔,不另增加編制。同意設立重慶機場邊防檢查站,編制四十人。
三、 檢查檢驗單位所需交通工具、儀器設備,由各主管部門解決。檢查檢驗單位在候機樓內(nèi)所需聯(lián)檢場地及辦公、生活用房等設施投資和開辦費,由地方負責解決。
四、 機場對外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務院關于口岸開放的若干規(guī)定》負責組織驗收,合格后由中國民航局適時對外公布。
國 務 院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