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2003年10月2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司復〔2003〕23號
施行日期2003年10月27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安徽省司法廳:
你廳《關于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司法助理員能否擔任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的請示》(皖司發(fā)〔2003〕35號)收悉。經研究,指復如下: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發(fā)展,人民調解制度不斷完善,司法助理員、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的能力、水平和社會公信力不斷提高。司法助理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工作,有利于實現人民調解工作與民事審判工作的有機銜接,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經研究,同意你廳的意見,即符合法定條件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司法助理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擔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并按有關規(guī)定參與審判工作。原《司法部關于司法助理員不宜擔任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的復函》(〔84〕司發(fā)調字第101號)即行廢止。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