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88年01月2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8]司公字第8號
施行日期1988年01月22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
據(jù)外交部領事司領認函(1987)120號函告,一些國家規(guī)定,外國自費留學人員凡父母收入或人均生活水平低于一定限額,即可申請減免注冊學費。如比利時規(guī)定:凡父母年收入低于37萬比郎(約合3萬多人民幣),憑父母收入情況公證書即可申請減付學費一半以上。目前我國一般家庭收入遠遠低于這些國家的最低限額,如能出具此類公證書,將有利于我國留學生在國外求學。為此,經(jīng)研究認為,我公證機關可以應當事人申請,為自費留學人員辦理此類證明(公證書格式見附件一、附件二),但為出國探親申辦簽證而要求出具收入證明的,暫不辦理,可將情況報來再作研究。
以上請通知所屬辦理涉外公證的公證處。
附件一: 父母收入證明書
(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xiàn)駐××國××市××街××號)的父親×××和母親×××的年收入為××××人民幣(或:年收入低于××××元人民幣),家庭所需扶養(yǎng)人口為×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年×月×日
注:采用“低于××××元人民幣”格式的,其人民幣數(shù)額為對方國家所要求的人均生活水平折合人民幣后的最低限額。
附件二: 公證書
(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女)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年×月×日
注:人民幣數(shù)額為對方國家要求的人均生活水平折合人民幣后的最低限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