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2007年12月0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司復〔2007〕18號
施行日期2007年12月04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浙江省司法廳:
你廳《關于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變更問題的請示》(浙司〔2007〕24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做出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薄堵蓭煼ā返诙粭l規(guī)定“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要事項或者解散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41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和機構設置?!睋?jù)此,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是律師事務所章程必須規(guī)定的重要內容之一。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變更實質上導致了律師事務所章程的變更,被許可人應當依法報請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司法行政機關經審核,可以批準辦理變更手續(xù)。
此外,根據(jù)律師事務所的申請,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律師事務所由合作制轉為合伙制的,改制后的合伙所應當對原合作所的債權債務有概括承繼關系。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