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中央法制委員會
公布日期:1951.09.08
施行日期:1951.09.08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于經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應否履行登記手續(xù)問題的解答
(1951年9月8日)
8月23日法秘宣字第9316號請示關于經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是否應再向登記機關履行離婚登記手續(xù),領取離婚證的問題,我們認為經法院判決的離婚其判決書即具有離婚證書之效,當事人不再向登記機關登記和領取離婚證。
特此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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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于經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應否履行登記手續(xù)問題的解答
來源: m.03j9n.cn 日期:2023-09-27 閱讀:次
制定機關:中央法制委員會 公布日期:1951.09.08 施行日期:1951.09.08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于經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應否履行登記手續(xù)問題的解答 (1951年9月8日) 8月23日法秘宣字第9316號請示關于經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是否應再向登記機關履行離婚登記手續(xù),領取離婚證的問題,我們認為經法院判決的離婚其判決書即具有離婚證書之效,當事人不再向登記機關登記和領取離婚證。 特此函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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