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74年11月2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發(fā))〔1974〕119號
施行日期1974年11月2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國發(fā)[1974]119號 1974年11月21日)
各省、市、自治區(qū)革命委員會:
國務院同意外交部《關于清理在華外國人墳墓的請示》,現(xiàn)轉(zhuǎn)發(fā)給你們,請參照執(zhí)行。
清理在華外國人墳墓,是一項情況復雜、政策性強的工作,請你們結合當?shù)鼐唧w情況,做好計劃,逐步實行,慎重處理。對少數(shù)情況特殊的外國人墳墓、公墓,需處理時,報國務院審批。
附:
外交部關于清理在華外國人墳墓的請示
(1974年11月16日)
國務院:
近兩年來,外國駐華使館和其他外國人不斷要求查找,察看在華外國人墳墓。
外國人在華墳墓的狀況,近些年來變化很大。據(jù)京、津、滬、黑龍江等九省、市初步調(diào)查,文化大革命前夕,外國人墳墓約有5萬多座,分屬英、法、美、德、意、日、蘇(俄)及亞非拉40多個國家。除一部分是國際友人、蘇聯(lián)紅軍和朝、越等國烈士外,大部分是鴉片戰(zhàn)爭以來帝國主義的侵華官兵、傳教士以及外僑、外商、外國駐華機構人員及其親屬。文化大革命中,紅衛(wèi)兵和革命群眾激于義憤,摧毀了帝國主義侵略者和一些其他外國人墳墓。目前,已平毀的外國人墓約60%,有不同程度損壞的約30%。保存較完整的約10%(主要是國際友人、知名人士、友好國家的外僑及蘇聯(lián)紅軍、朝、越等國烈士墓)。
文化大革命以來,由于對外國人墳墓未進行清理,現(xiàn)在,有些外國人公墓現(xiàn)場破爛不堪,雜草叢生,墓碑丟失,或已種上莊稼。也有些中國死人埋進外國人公墓。因此,近年來,我們對外國人要求察看墳墓,除特殊情況外,一般均予婉拒。長此下去,對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
鑒于外國人在華墳墓成份復雜、年代遠近不一,又已大部破壞,我們考慮可按“八國聯(lián)軍墓應平毀,外國友人墳墓應予有條件的保留”(1966年9月外交部通報)的精神,對外國人在華墳墓做一次清理。經(jīng)商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省、市,具體意見如下:
一、 帝國主義侵略軍的墳墓,應予平毀,清除現(xiàn)場痕跡。
二、 外國神父、牧師、修女墓,除個別身份較高、影響較大者外,一般已破壞者,應予清除;保存完整者,也可暫不處理,待以后用地需要,借機平掉。
三、 國際友人、知名人士及其親屬,蘇聯(lián)紅軍、朝、越烈士及其他為中國人民解放事業(yè)犧牲的外國烈士,解放后外國駐華機構人員(包括專家、留學生、實習生)及其親屬的墳墓,應予保護。已損壞者,酌情從簡修葺。修整后加強管理,防止破壞。
四、 上述三項以外的其他一般外國人墳墓,自無產(chǎn)階級文化大革命以來無人辦理登記、祭掃或查找的,作為無主墓,已破壞者,予以清除,保存完整者,可暫不處理;文化大革命開始以來有代理人辦理登記、祭掃或查找的,作為有主墓,暫予保留,如因用地需要遷移,應按一般遷葬手續(xù)辦理。
五、 施工中挖出的無主外國人尸骨,應立即深埋,不得隨地亂拋,以免造成不良影響。
六、 平毀外國人墳墓或公墓,應報省、市、自治區(qū)革命委員會批準,并抄送外交部備案,但平毀對外影響較大的外國人墳墓或公墓,需由省、市、自治區(qū)革命委員會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并抄外交部。平毀外國人墳墓,事先要做到周密準備,注意當?shù)赝鈬朔磻?,并做好完備的記錄備查?/p>
七、 開放城市和地區(qū),凡屬應保留的外國人墳墓,清理后一般可允許外國人察看,不便讓外國人觀看的墳墓或墓區(qū),應立上禁區(qū)標記。要求查找已清除的外國人墳墓,可告查無下落,如要求察看,可視情婉拒。 臨時來華訪問的外賓和旅游者要求察看墳墓,由接待單位商省、市、自治區(qū)外事部門審批;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他常駐我國機構人員申請察看外國人活動范圍以外地區(qū)的墳墓,由管理申請的單位商省、市、自治區(qū)外事部門審批。
八、 今后,在華死亡的外國人,一般應按我國現(xiàn)行做法,實行火化,骨灰也按我國現(xiàn)行管理辦法處理。在尚無火化條件的地區(qū)死亡的外國人,暫依當?shù)刂袊用窳晳T做法處理?! 「鶕?jù)宗教信仰死后不行火化的外國人,可按其宗教習慣處理。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zhuǎn)各省、市、自治區(qū)革命委員會研究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