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3年11月0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93〕153號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04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大安港與俄方對等開放的請示》(吉政文〔1993〕21號)和《關于大安港口岸對俄輪開放問題的補充請示》(吉政文〔1993〕68號)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一、 同意大安港對俄羅斯籍船舶開放,中俄雙方可在大安港與俄羅斯開放港口之間開展外貿(mào)貨物運輸業(yè)務。為加強對俄羅斯籍船舶進出大安港及俄方人員活動的管理,由你省會同省軍區(qū)制定相應安全保密措施。
二、 大安港口岸邊檢、海關的檢查檢驗工作暫分別由省邊防局和長春海關承擔。
三、 有關檢查檢驗單位增加人員編制所需的辦公、生活設施建設資金和開辦費,由地方解決。
四、 大安港對俄羅斯籍船舶開放前,由國家口岸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再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