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發(fā)文日期1991年03月0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發(fā)〔1991〕13號
施行日期1991年03月05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通知略)
附件: 國家計劃委員會關于加強海外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發(fā)展,國內企、事業(yè)單位到海外投資辦企業(yè)的情況逐年增多。其中有些項目引進技術、提供國內短缺資源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有些項目,由于對國際市場和外國法律不熟悉以及缺乏經驗等原因,預期效果不明顯,甚至出現企業(yè)虧損,不僅給國家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也在政治上帶來不良影響。
為了進一步貫徹中央關于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的方針,更好地執(zhí)行對外開放政策,針對當前的實際情況,經征得有關部門同意,現就加強海外投資項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 目前,我國尚不具備大規(guī)模到海外投資的條件,到海外投資辦企業(yè)主要應從我國需要出發(fā),側重于利用國外的技術、資源和市場以補充國內的不足,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加強“南南”合作,推動我國與第三世界國家友好合作關系的發(fā)展。有條件的地區(qū)、部門和企業(yè)可到海外從事一些有利于輸出產品、技術、設備、勞務,并有明顯經濟效益的項目。其前提條件為:合作條件要相宜;有合理的經濟效益;我方投資及其他條件要落實;必須經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認真進行可行性研究。這項工作要在國家宏觀管理下有目的、有計劃地進行,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二、 海外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暫按以下規(guī)定試行:凡需向國家申請資金或境外借款需國內擔?;虍a品返銷國內需國家綜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上(含100萬美元)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合同、章程由經貿部審批并頒發(fā)批準證書。中方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審批。中方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下符合當前到海外投資的方針,資金、市場等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解決的,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合同和章程,可比照限額以上項目的審批辦法,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綜合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要報國家計委備案,合同、章程要報經貿部備案,并由經貿部審核頒發(fā)批準證書。
三、 對向外轉移的國有資產,要嚴格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產權登記和管理。其中經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批準的海外投資項目,由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登記和管理;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批準的海外投資項目,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登記和管理,并分別抄報財政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四、 為了及時全面地掌握我國海外投資的情況,并為制定海外投資方針、政策和編制計劃等提供重要依據,有關海外投資的統(tǒng)計工作由國家統(tǒng)計局歸口負責,并定期向國務院和有關部門提供資料。
五、 關于編制、審批海外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規(guī)定,由國家計委負責制定、下發(fā)。由經貿部和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關于海外投資辦企業(yè)的審批程序和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后下達。
六、 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海外投資項目的財務、外匯管理;完善落實現有的外匯管理辦法;研究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并注意加強對外海投資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
上述意見如無不妥,建議國務院批轉各地區(qū)、各部門遵照執(zhí)行。凡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這個意見不一致的,均以這個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