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民政部
發(fā)文日期2008年12月3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民辦函〔2008〕276號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3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山東省民政廳:
你廳《關于涉外婚姻登記中“婚姻狀況證明”翻譯問題的請示》(魯民〔2008〕8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九條規(guī)定:“ 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guī)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币虼?,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婚姻狀況證明”等材料是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翻譯成中文。當事人未提交中文譯文的,視為未提交該文件。
二、 除港澳臺地區(qū)提交的材料可以按照其地區(qū)習慣使用繁體字外,其他材料均應當以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公布的簡化字為準。
三、 為確?!盎橐鰻顩r證明”譯文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由下列機構之一出具的翻譯文本,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予以接受:
1. 當事人所在國駐我國使領館;
2. 我國駐外國使領館;
3. 婚姻登記機關認可的權威翻譯機構;
4. 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翻譯機構。
以上3、4兩項,由受理婚姻登記機關負責公開。
附件:山東省民政廳關于涉外婚姻登記中“婚姻狀況證明”翻譯問題的請示(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