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89年02月2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89〕13號
施行日期1989年02月28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繼續(xù)在原云南陸軍講武堂舊址建設昆明市青少年宮的報告》(云政發(fā)〔1989〕8號)收悉?,F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 同意昆明市青少年宮繼續(xù)在原云南陸軍講武堂舊址內開展活動。俟國家及你省經濟進一步發(fā)展時,由你省及昆明市負責將青少年宮遷出,原云南陸軍講武堂舊址全部由文物部門管理使用。
二、 在原云南陸軍講武堂舊址內,文物部門負責對所使用的部分進行維修;青少年宮對所使用的部分,應在文物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下進行維修和保養(yǎng)。要確保舊址內建筑物及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也不得在文物保護范圍內建設永久性建筑物。
三、 昆明市青少年宮與文物主管部門應簽訂保護使用的合同。對該舊址的維修方案應報經國家文物局同意后方能實施。
國務院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