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中共中央,中央軍委
發(fā)文日期1992年12月1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中辦發(fā)〔1992〕13號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9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fā)總參謀部、總政治部
《關于加強民兵基層建設的意見》、《關于加強預備役部隊基層建設的意見》的通知
(中辦發(fā)〔1992〕13號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各級地方黨委、政府要重視國防后備力量建設特別是民兵、預備役部隊基層建設,認真解決基層建設中的實際問題。要把民兵、預備役部隊基層建設納入農村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配套建設之中,納入企業(yè)管理計劃,統(tǒng)籌安排。在經濟、政治體制改革中,要保持屬于國防體制組成部分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企事業(yè)單位人民武裝部的穩(wěn)定,保持民兵基層組織的健全和鞏固,保證民兵、預備役部隊基層建設各項任務的落實。各級軍事部門要把民兵、預備役部隊基層建設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為地方黨委、政府當好參謀,主動研究改革開放形勢下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創(chuàng)造性地開展工作。要改進作風,深入基層,認真落實黨的十四大報告提出的“做好民兵、預備役工作,不斷加強國防后備力量建設”的要求,努力把民兵、預備役部隊基層建設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加強民兵基層建設的意見》、《關于加強預備役部隊基層建設的意見》(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