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1991年06月1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函〔1991〕44號
施行日期1991年06月14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人民政府:
你區(qū)《關于申請安排北疆鐵路貸款補貼的請示》(新政發(fā)〔1990〕107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準,現函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會議確定的意見(國閱〔1986〕130號),國家給你區(qū)北疆鐵路貸款補貼人民幣九千萬元,由國家計委和財政部各負擔四千五百萬元,從明年開始撥款,每年各撥付一千五百萬元,一九九四年撥清。國家計委和財政部分別列入當年的國家計劃和財政預算,并按時撥付。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四日

